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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姚守国(菏泽学院药学院讲师)
中医药学是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是中国古代科学的瑰宝,为中华民族繁衍生息作出了巨大贡献,对世界文明进步产生了积极影响,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和科技创新发展价值。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中医药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逐步上升为国家战略。因此,推动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健康中国建设,进一步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必须要加大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制度体系日益完善
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保障中医药从业者权益,推动中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为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国家在颁布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基础上,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政策,逐步建立起系统完备、务实管用的政策制度体系。
201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明确要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上位法依据,这是我国中医药领域的第一部专门法律,对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2021年发布《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权利主体、知情同意、惠益分享等条款,推动保护从“原则性规定”向“可操作规则”转型。同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将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纳入国家战略,提出“推动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建立中医药专利特别审查和保护机制,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2022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发布,明确加强对中医药专利、商业标志、商业秘密、著作权的保护,严厉惩治中医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2024年实施的《专利审查指南(2023)》,针对中药领域新增发明专利申请审查专章,通过多方面优化提升适配性:比如明确保护边界,界定中药可授权客体(如炮制饮片、复方制剂)与禁止情形(如纯理论、天然形态物质);适配实践规律,认可临床治疗效果数据与实验室数据等效,允许以中医“病或证”限定用途;细化创造性标准,建立“理、法、方、药”判断逻辑,破解传统方剂创新认定难题。同时,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数据显示,有113个成员国认可针灸等中医药诊疗方式,29个成员国为中医药的规范使用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还有20个成员国将针灸等中医药诊疗纳入医疗保障体系。中医针灸以外,中国与14个共建国家签订传统医药合作文件,8个共建国家在本国法律法规体系内对中医药发展予以支持。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政策,已经涵盖中医药专利、商业标志、商业秘密、著作权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有力推动了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当前面临的问题
尽管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积极进展,但与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短板不足。
从国内环境看,主要存在两方面不足:一是传统秘方侵权时有发生,因缺乏产权界定和公开证据而难以维权。二是部分政策有待细化完善,规则分散导致保护标准不统一。比如,集体传承的知识(如民族医药社群技艺)缺乏“集体权利主体”认定标准;经典名方(如《伤寒论》方剂)权利归属和惠益分享机制缺失,易出现滥用问题。专利制度优化后仍存在实操瓶颈,不同审查员对“加减方创造性”的判断差异较大。
从国际合作看,主要是规则话语权与海外保护能力弱。一是国际规则主导权不足。现行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主要由西方主导,侧重“个体创新”保护,对中医药“集体性、传承性”考量不足。比如,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未将传统知识纳入专门保护,“技术公开换保护”规则与中医药“保密传承”冲突;WHO传统医学战略无法律约束力,难以防范“生物剽窃”。二是海外布局与维权能力不足。我国中医药获奖专利远低于西药领域,企业易因海外申请成本高、周期长而放弃布局。海外维权面临“举证难”(传统知识来源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难”(部分国家不承认中医药医疗属性),权益受损时难以追责。三是文化与技术壁垒制约国际认可。中医药理论(如阴阳、经络)与西方医学差异大,欧美将其归为“补充替代医学”,中药复方因“成分不单一、机制不明确”难以通过注册,比如,“宁夏枸杞”“浙白术”等道地药材地理标志未获欧盟互认,削弱了海外市场竞争力。
从技术发展看,主要是数字化加剧信息泄露风险与传承发展矛盾。在全球信息化背景下,生成式AI可能通过学习数据库方剂生成相似方案,部分活态数据库因权限设置不当,存在被境外窃取技术的风险。同时,过度强调知识产权“专有性”也可能会阻碍知识传播。
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建议
中医药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是“古今衔接、中西融合”的系统工程,既要尊重其“传承性、集体性”本质,又要借助现代法律与技术构建保护屏障。针对上述分析可见,当前专利制度专项优化已迈出关键一步,但仍需加快专门立法、深化部门协同、提升国际话语权,通过“国内完善+国际突破”双轮驱动,实现中医药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活态传承与产业创新,让这一“中华文明瑰宝”在全球健康治理中发挥更大价值。
完善国内政策机制,夯实中医药创新发展国内基础。加快制定出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分级分类保护”制度,明确权利归属与惠益分享比例,赋予中医药社群、行业协会“集体权利主体”资格。优化专利制度与协同保护机制,统一专利审查标准,出台《中药发明专利审查案例汇编》,畅通传统知识与专利审查数据渠道,探索将经典名方二次创新、中药改良型新药纳入专利期限补偿。强化部门协作,严厉打击中医药领域各类侵权行为,为中医药发展营造良好内部环境。
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大力提升海外话语权和保护能力。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联合发展中国家在WTO、WIPO倡导“传统知识特别保护”规则,将“知情同意”“惠益分享”纳入TRIPS,推动知名品牌地理标志国际互认。加强海外布局,设立“中医药国际专利资助基金”,对PCT申请、海外商标注册给予补贴。引导企业组建中医药专利联盟,整合资源降低布局成本。完善“传统知识证据库”,向国际专利审查机构开放多语种“在先技术”检索,防范“生物剽窃”。同时,加强文化交流,努力消除文化认知差异,推动中医药纳入国际医疗体系,推动中医药复方和地理标志获得国际认可。
加快技术赋能创新,筑牢知识产权保护“防火墙”。规范生成式AI使用,建立“AI生成技术溯源机制”。推行“知识产权+非遗”双轨保护,给予非遗传承人专利快速审查、商标注册补贴;鼓励“师徒传承+知识产权授权”模式,让传承人通过技术转化获得收益。设立“中医药传承专项基金”,资助带徒、义诊、古籍整理,将知识产权收益反哺传承实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