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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第一届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论坛在华东政法大学举行。本次论坛由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与马克思主义学院联合主办,主题为“资本逻辑与社会正义:当代视域中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来自复旦大学、西南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多所高校及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参与,围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经典文本解读、现代性阐释、数字资本主义批判以及法哲学与社会现实的互动等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
论坛旨在回应马克思主义引领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时代课题,进一步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理论创新与实践转化。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赵庆寺教授致辞,副教授尹峻主持开幕式。赵庆寺在致辞中强调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作为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重点发展方向的重要性。他指出,论坛主题“资本逻辑与社会正义”不仅是对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的回归,更是在全球化与数字资本主义背景下,激活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批判性潜能和解释力的尝试。赵院长还希望本次论坛能够引领求真务实的学风与会风,为学术研究注入思想深度与人文温度,并集中探讨资本逻辑对社会结构、法律制度及人的生存状况的重塑,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正义问题,切实回应现实挑战。
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视域中应对当代挑战与再思法治之善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在当代语境中面临诸多理论争议与实践挑战,需要围绕马克思主义与法治之间的历史张力、民主与正义的现代阐释,以及劳动所有权的现实批判等进行深入讨论。核心议题在于如何在资本主导的社会背景下,重新审视法治之“善”的属性,并超越传统意识形态对立,推进社会主义与法治的和解。
复旦大学哲学学院教授汪行福从马克思主义与法治之间的“不和谐关系”出发,认为其源于历史唯物主义将法律视为上层建筑的派生性本质。他引用哈贝马斯、汤普森等学者的观点,提出“法治是无条件的善”,主张提出法治国家的马克思主义版本以超越马克思主义与法治间的“世纪大断裂”。
西南大学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教授黄其洪聚焦马克思早期文本《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指出其在马克思思想发展中的独特过渡地位,即尚未提出历史唯物主义,但已展现出对“法的现象学”思考。他强调解读该文本时需注意其与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对照,分析马克思为何对黑格尔某些章节有意忽略。黄教授提醒,应避免用后期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教条化框架解读此文本,而应关注其生成过程中的独特性。
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教授孙国东从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边缘地位出发,探讨如何在现代条件下捍卫其思想立场和解放精神。他提出“卢森堡-诺伊曼问题”,即如何在民主与法治的平台上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发展,并超越无产阶级专政以及资本主义民主法治。孙教授结合俞吾金的“社会历史辩证法”,进一步提出“人的解放辩证法”,强调遵循历史条件与发挥人的能动性并重。
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张东辉从欧洲法律变迁史的视角,分析了马克思对劳动所有权的批判性思考。他指出,劳动所有权在历史上曾真实存在,从日尔曼共同体到英国自耕农,劳动与所有权一度统一,是小生产者对抗封建剥削的工具。然而,这种所有权是基于分散、孤立生产方式的“幻象”,在资本与市场的冲击下必然瓦解。最终,资产阶级法律通过商品化和契约制度化等机制,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分离,使劳动所有权转变为资本所有权,法律从“保护劳动”转为“剥夺劳动”的工具。
探析马克思法哲学批判思想,彰显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理论价值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需要在当代语境中重新发掘马克思的理论遗产,特别是在按劳分配、数字技术与社会治理等领域的适用性与挑战性,并探索超越传统框架的中国方案与实践路径。应涵盖马克思主义对资产阶级权利的批判、数字资本主义下法哲学面临的新问题,以及西方马克思主义对哲学本质的重新定义,展现理论深度与现实关怀的结合。
上海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姜国敏从语义学与历史语境出发,分析了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将按劳分配视为“资产阶级权利”的原因。他梳理了“资产阶级”与“权利”概念的语义演变,指出“市民社会”与“资产阶级”在马克思语境中的同构性,强调按劳分配作为一种等同性权利,内在蕴含着形式等同与实质不等的矛盾。这种矛盾反映了其资本主义属性,即经济上的不等同性会导致不良后果。
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助理研究员张志鹏以“哈贝马斯机器”为例,探讨了数字资本主义背景下自由主义法哲学的展开方式及其问题。他指出,Google DeepMind团队开发的“哈贝马斯机器”试图通过算法驱动的共识机制解决社会分歧,但其背后预设了程序正义与形式平等,忽视了现实利益结构与质的差别,实质上是虚假的和解。他提出“数智群众路线”的中国方案,强调技术在中国文化中作为优化社会治理的工具,而非“救世主”或“他者”,并结合全过程人民民主与基层治理案例,展现技术的现实应用潜力。
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李明坤聚焦阿尔都塞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本质的探索,梳理其思想从早期到晚期的演变。他指出,早期阿尔都塞将哲学视为“理论实践的理论”,批判人道主义马克思的右派立场;中期以“理论中的阶级斗争”定义哲学,强调其服务于阶级斗争,并与列宁思想及毛泽东思想有契合之处;晚期则提出“偶然相遇的唯物主义”,试图清除黑格尔及意识形态成分,彻底重构唯物主义本体论。这一思想对新唯物主义等西方马克思主义流派产生深远影响,但因否定历史必然性,可能与当前主流价值序列产生冲突。
深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基础理论,呈现法律在历史实践中的作用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中包含战争、和平以及国家间的伦理冲突等诸多维度。关于这些维度的讨论不仅深化了我们对康德、黑格尔及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理解,也为思考当代国际秩序提供了历史与哲学的启迪。
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助理研究员黄璐以马克思、恩格斯对意大利问题的论述为核心,探讨了国家问题在历史唯物主义中的地位及其对法哲学的启示。他从葛兰西的《狱中札记》中“实践哲学的核心问题是国家问题”出发,追溯19世纪末意大利马克思主义传播的特殊性,以及马克思、恩格斯对意大利统一问题的评价。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框架下,这一讨论突显了马克思与恩格斯对法律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本质的阐释,并揭示了意大利统一过程中法律未能实现真正的民族解放,而是服务于特定阶级的利益。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朱学平以黑格尔的“战争与和平问题”为核心,探讨了国际关系中的法律理论及其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启发。他从黑格尔的视角出发,强调国家间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战争状态,源于各民族的特殊性与相互承认的缺失。黑格尔对康德“永久和平论”的批判指出,基于道德法则的国家联盟无法消除冲突,因为国家间的利益与特殊性始终优先于道德约束。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语境中,黑格尔的观点为理解国际法与国家权力关系提供了历史参照。马克思批判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认为其掩盖了阶级斗争的本质。而黑格尔关于国际法无力约束国家利益的论述,与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法律作为权力工具的观点有一定契合之处。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政法学院副教授乐小军从形而上学角度探讨康德的自然与自由问题,着重剖释了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的区分。他指出,康德面对的是一个“分裂的世界”,自然与自由、理论与实践无法相互还原。这种分裂性不仅是康德哲学的核心,也是现代处境的反映。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框架下,康德的理论与实践分裂为理解法律的规范性与实践性提供了哲学基础。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体系,表面上具有普遍性,但在实践中往往服务于特定阶级利益。马克思批判康德的唯心主义,认为法律的实践性必须通过历史唯物主义来理解,即法律不仅是理性建构的结果,更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深化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理论构建,探索多元的社会历史实践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其历史发展在不同国家或民族区域中也会呈现出不同形态和阶段。
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张大卫揭示了马克思早期法哲学从黑格尔继受到超越的理论构建过程。复旦大学哲学学院助理研究员周爱民揭示了马克思对主观权利的深刻批判及其当代意义。华东政法大学文伯书院副教授段世磊展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在日本现代化实践中的历史应用与变异。华东理工大学副教授毛安然详细分析了资本下乡的双重逻辑与政策取向,揭示了农业转型过程中资本逻辑与社会正义间的内在张力。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王江涛从温斯坦莱的自由观念追溯了法律与财产批判的历史根源,展示了如何在马克思框架内重构自由、权利与正义概念,以适应不同历史与社会语境。上海外国语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孙秀丽老师通过艾利斯·扬的正义理论拓展了马克思结构批判的维度。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高诗宇老师重点探析了哈贝马斯与列维纳斯在他者问题上的理论差异以及科维对两者的融合,呈现出现代性法理中形式理性与实质伦理间的动态调适。绍兴文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蒋益老师借助伊波利特的异化诠释深化了马克思法哲学的哲学基础。宁波工程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李哲老师通过将胡塞尔伦理现象学的实践与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进行概念比对,揭示出实践概念蕴含的“可能性”维度,昭示着法哲学未来发展的无限可能。(供稿: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罗成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