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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玲芳(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应用经济学系教授);伏啸 (浙江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校聘副教授)
“十五五”规划纲要将“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列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原则,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形成既‘放得活’又‘管得好’的经济秩序”。实践充分证明,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对于科技进步、产业繁荣和新质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是我国中微观层面的核心经济政策工具,二者的协调互促正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的重要体现。在智能经济全面加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推进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时协同发力,让政府“有形之手”和市场“无形之手”各展所长,是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价值的重要课题。
数智时代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协同的内涵逻辑
智能经济作为数字经济的高级阶段,是以算力、算法、数据为核心要素,推动人工智能与各产业领域深度融合的新型经济形态。当前,我国正处于提升数智化发展水平、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关键时期。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打造智能经济新形态”,围绕深化拓展“人工智能+”、推广智能终端与智能体、布局算力新基建、完善数据要素制度、健全人工智能治理等关键环节作出系统安排。“十五五”规划纲要在第十三章专门部署了“全方位推进数智技术赋能”。面向“十五五”时期,应在以往政策实践经验基础上,推动数智经济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从而更好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为智能经济和智能社会发展注入新的动能。
从政策功能定位来看,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都以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繁荣、改善经济效率与社会福利为核心目标,同时在政策切入点和着力点上各有侧重。产业政策是政府对产业形成与发展实施引导调节的政策措施,主要发力于创新萌芽期,为不确定性强的原始创新和成果转化提供公共资源保障,帮助新技术、新业态跨越“从0到1”的“死亡之谷”。竞争政策是促进和保障公平竞争的制度体系,着重发力于创新成熟期,通过预防和制止优势企业排除、限制竞争,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持续创新动力。
推进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协同发力,是完善智能经济创新生态、夯实智能经济产业基础的内在要求。进入数智时代,创新范式转向数据与人工智能驱动,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更加突出。需要指出的是,不同类型企业的资源禀赋和转型痛点存在差异,因此需要促进其在创新链条不同环节有效衔接、优势互补。具体而言,大企业虽拥有资源、信息和平台优势,但也面临组织惯性强、存量信息系统路径依赖明显、细分应用场景覆盖不全等客观局限;中小企业具备市场嗅觉灵敏、组织方式和决策机制灵活等特质,却容易受限于要素资源获取难、场景开发门槛高、数智化人才短缺等问题。推进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协调互促,既可以通过加强公共资源供给降低全社会创新门槛,也有利于防范优势企业对关键要素资源实施不当封锁,进而构建大中小企业优势互补、协同融通的创新生态系统。
数智时代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协同的实践路径
推进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高效协同,要始终紧扣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这一核心任务,充分释放两类政策在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和成果应用方面的巨大潜力。
首先,推动产业政策向普惠性、可得性、包容性转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一是着力破除影响公平竞争的政策壁垒,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清单以外的行业和业务,各类经营者皆可依法平等进入;规范地方财政补贴、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和招商引资政策;通过减税降费、优化服务等方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发展,促进要素资源平等使用和高效流通。二是更好发挥政府对创新的引导和保障作用。加强对人工智能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扶持,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一体化创新机制;完善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加强对创新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围绕算力基础设施、公共数据资源、开源大模型等具有公共品属性和显著外部性的领域,加强制度供给和公共服务,进而让智能科技在中小微企业也能得到广泛应用,促进技术平权和共创分享。三是统筹国家战略牵引与地方因地制宜。针对高端芯片、工业软件、基础算法等关键领域短板,通过竞争性遴选机制,集中高水平研究机构和创新领军企业力量攻坚克难;优化智能经济区域布局,引导地方政府立足资源禀赋与比较优势,发展特色优势产业,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和同质化竞争。
其次,强化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完善数智经济公平竞争治理体系,提升常态化市场监管效能。一是深入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完善程序约束和机制保障,审查增量政策,从源头防止行政性垄断和不当补贴政策;有效引入第三方评估,让研究机构和实务机构提供的专业评估报告成为政策制定机关的相关参考材料,提升审查工作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二是加快健全智能经济竞争规则体系。针对智能经济技术迭代快、产业边界模糊和全栈闭环布局等特征,完善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下的竞争规则,依法治理低价无序竞争、算法歧视、自我优待等竞争问题,保障平台商家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完善人工智能算法综合治理体系,以增强算法应用的可解释性与透明度、降低维权难度为核心,破解“算法黑箱”难题。三是提升不正当竞争问题前置治理能力。通过人工智能模型和大数据技术赋能市场监管执法,构建基于数智经济领域不正当竞争问题的分级分类治理体系,提升经济风险识别、评估、预警与处置水平,确保经济运行安全稳健、市场监管科学高效。
最后,完善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协调机制,形成从政策制定执行到评估优化的全链条闭环协调机制。一是强化政策事前制定协同,健全公平竞争审查约束机制。完善产业政策起草阶段的事前会商机制,促进公平审查程序前置化、标准化和规范化;针对涉及市场准入、要素配置、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等内容的重大政策措施,建议实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积极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等意见。二是完善政策事中实施协同,建立执法联动与信息共享机制。针对智能经济平台跨界经营、混业运营的特征,逐步破除分业监管壁垒,建立市场监管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线索移交、联合执法与专家会商机制,实现竞争治理与产业引导的有效衔接。三是健全政策事后评估协同,完善动态清理优化机制。落实产业政策公平竞争后评估制度,定期对已出台政策开展竞争影响全面评估,对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条款及时修订或废止;建立常态化的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清理机制,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持续破除区域市场壁垒。
综上所述,打造智能经济新形态,对引导产业创新升级、维护数字市场秩序提出更高要求。面向“十五五”时期,产业政策应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加快向普惠性、可得性、包容性转型,着力降低创新门槛、完善公共服务、强化战略牵引;竞争政策应进一步强化基础性地位,健全公平竞争审查、竞争规则供给和风险前置治理机制。推进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协调互促,将为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进数智化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筑牢坚实的制度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