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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河发(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李竿影(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张铮(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知识产权制度是激励创新的保障,加快完善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迎接新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的必然要求,是建设支持全面创新知识产权基础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现实需要,是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客观选择,具有重要意义。加快完善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明确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主体资格。为激励人工智能科技创新和促进利益平衡,可借鉴职务发明中“创作人”与“权利人”分离的规则思路,允许人工智能作为作者、设计者和发明者,但知识产权及权利行使、义务履行归自然人或法人单位。研究建立过渡性确权机制,由协议确定的区块链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代表主体代为申请知识产权,并利用链上存证记录创作过程、协作关系和权利流转情况。
明确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根据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需要,实时修改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实施细则或出台相应规定,将人工智能生成作品、标志与发明创造列入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不宜以非自然人参与为由简单排除保护,也不能将指令输入、简单组合等无实质性贡献或者低贡献行为等同于独创性劳动,并通过人工智能标识、诚实信用、利益平衡和反滥用机制防止低质量生成物批量占据权利空间。区分原始数据、数据产品和数据库等不同对象分类保护,原始数据原则上不宜赋予排他性权利,经过规则或算法加工形成、具有独创性表达的数据可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不适宜通过著作权保护但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可通过商业秘密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对于数据流通需求较强的行业数据和商业数据,可探索数据登记确权制度,为数据交易、授权和流通提供规则保障。明确算法、虚拟交互规则和量子计算相关方案的可专利性边界,对仅涉及商业规则、游戏规则、量子计算理论推导和数学模型的方案,原则上不授予专利权;对于与网络通信、智能控制、量子芯片和量子测控等具体技术场景或者硬件环境结合,并能够提升系统运行效率、通信效率或者控制性能的方案,可依法认定为技术方案。
明确新兴领域知识产权权利归属与确权规则。人工智能生成物知识产权权利归属以合同约定为主,若没有约定的则应归人工智能使用者。围绕数据采集、清洗、加工、流通和运营等环节,分类明确数据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产品经营权和收益分配权等权利内容,建立数据授权、收益分配和责任承担规则,并推动在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制度中逐步明确数据资源相关成本归集和资产确认规则,将数据获取、存储、加工和运营成本纳入企业成本核算体系。对于公共数据和涉及公共利益的数据资源,还应平衡数据开放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防止以知识产权保护名义限制数据合理流通和开放使用。完善元宇宙虚拟商品、数字形象、虚拟外观设计和虚拟技术方案保护规则,探索与现实商品、现实服务和现实技术方案绑定提交申请的保护模式。
细化新兴领域相关成果授权审查规则。适当放宽人工智能生成作品中对人类主观能动性的要求,合理认定人工智能辅助创作中的独创性。而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创造,适当提高创造性标准,仅通过参数调整或现有技术简单组合形成的方案在认定中不具备较高创造性;形成实质性技术突破、能够显著提升技术效果的方案可依法给予保护。可借助人工智能辅助审查技术,加强现有技术检索、技术关联分析和重复申请识别,并将审查范围扩展至所有技术领域,制定更高标准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判断标准。细化《专利审查指南》中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审查标准,明确计算机内部性能改善、识别准确率提升、算法优化等技术效果的认定规则,合理区分数学模型改进与技术方案创新。针对6G通信、卫星互联网等前沿通信技术,应进一步完善通信协议、网络架构和标准必要专利相关审查规则,加强核心通信技术专利布局与标准规则衔接,防止关键标准和核心专利受制于人。
健全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侵权认定和跨境维权规则。明确数据抓取、模型训练和生成内容使用中的合法使用边界,合理区分技术训练行为、商业使用行为与侵权行为,明确复制行为与表达性使用的侵权认定边界,对于以模型训练为目的、未向公众传播原作品表达内容的数据抓取和文本分析行为,一般不宜直接认定侵权;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原作品在表达形式上高度近似、能够实质替代原作品市场功能的,则应依法认定构成侵权。针对云计算环境下缓存、镜像备份和临时复制等技术行为,应区分技术运行过程中的暂时性复制与具有独立传播和商业利用功能的表达性复制,避免机械适用传统复制权规则。完善区块链存证证据规则,明确链上电子证据的证据效力与采信标准,完善链上交易记录追踪、匿名主体溯源和侵权认定机制,提高数字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取证和追责效率。针对6G通信等领域标准必要专利跨境许可和国际诉讼快速增长趋势,应加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规则研究,提升我国企业在全球专利许可谈判、费率争议和国际诉讼中的风险应对能力。此外,针对元宇宙、区块链等跨境数字场景中的侵权问题,可建立基于IP地址和链上交易记录的侵权主体识别机制。对于能够定位侵权行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可通过跨境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请求相关国家或者地区协助调取主体信息、固定电子证据和开展侵权调查,提高跨境侵权追责效率。
完善新兴领域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与源头保护制度。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从事后维权向源头治理和全过程管理延伸,在科研项目立项、研发实施、成果转化和产业应用等环节建立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制度。完善科研项目知识产权检索分析、专利导航、发明披露评估和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引导创新主体围绕关键核心技术和产业发展方向开展高质量知识产权布局。对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的科研项目,可探索将知识产权分析评估纳入项目立项、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要求,强化高价值专利培育、海外专利布局和标准必要专利储备。此外还要完善技术经理人等专业化人才队伍培育制度,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