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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胎:女性身体的战争

2004-09-22 来源:中华读书报  我有话说

英国导演迈克・李(Mike LEIGH)反映上个世纪50年代英国社会的堕胎现象的影片《维拉 德雷克》(VeraDrake)获得第6

1届威尼斯电影节金狮大奖。图为影片剧照。

美国每天具体有多少反对堕胎的游行或活动,我不知道,但是我敢肯定每天在某个地方一定有这类的游行或活动。在美国,被那些极端反对堕胎的人杀害的医生护士近十年内已有几十位之多。类似的新闻对住在美国的人好像有些司空见惯。去年在宾州,美国有史以来第一个被处决的杀害医生的凶手保罗・黑尔,临死前如英雄一般引用《圣经》证明自己的正确,毫无反悔地宣称:“毫无疑问,我的行为将使很多提供堕胎服务的人离开那个行业。”

反堕胎的人坚信自己行为的正义性,认为自己是在保护生命。保护生命涉及三个原则性的道德议题。首先,就新的生命来看,生命是可贵的,它开始于孕育那一霎那,而不是在出生之后,结束一个刚刚孕育的生命是对其人权的残杀。同时,不能因为一个生命还不能为自己说话就认为它的存在可有可无,它同样会感到疼痛,只是不被听见罢了,谁也没有权力结束它。堕胎是谋杀,而且谋杀的是一个无法为自己代言的生命。其次,从母亲的角度看,母亲没有权力决定自己是怀孕还是结束一个生命。因为生命不应为任何人的意愿左右,也不能被怀孕人的意愿决定,因为个人的生命不属于母亲,母亲没有权力决定是否结束一个无辜的生命。第三,根据《圣经》,人是上帝创造的,生命是上帝付与的,只有上帝才能决定人的生死。

支持堕胎的人坚信自己行为的正确性,其理论依据是保护人权。人权首先是个人的政治、经济、社会权利,包括生育的权利和选择的权利,如果一个人没有选择,被迫接受别人的决定,那这个人就可以说没有权利。所以,堕胎的问题实际上是谁到底有人权的问题,是一个尚未发育的胚胎 怀孕十周之内 ,还是怀孕的主体:妇女,有人权的问题。哲学家朱迪・嘉维斯・汤姆森曾用一个著名的比喻为妇女的权利辩护:设想别人打昏你,并把一个著名小提琴家挂在你的身上,而他的生命要靠你支持九个月。在此情况下,你把自己分离出来,即便结果导致小提琴家的死亡,你的所作所为也是合理的。所以一个怀孕的妇女把自己和胚胎分离,最终导致胚胎的死亡,她的作为也是合理的。妇女的权利在这里涉及了四个方面。隐私权:性与生育是她个人的隐私,必须得到保护;她对自己身体的拥有权:不是别人,不是教会或国家拥有她的身体,身体是她自己的;平等权:她们应该和男人一样,有不承担怀孕的后果的权利;自我决定权:妇女,只有妇女有权决定她们的未来,别的人无权指手划脚。

美国妇女的堕胎权得来不易。1973年最高法院才允许堕胎合法化。此前,堕胎只能秘密地在没有执照的医生那里做,结果很多人在做流产时死去,或者身体受到严重伤害。1973年后,虽然堕胎合法化了,但很多州的法律仍不允许做流产。在美国要想堕胎比要生一个孩子不知难多少倍。除强奸导致的怀孕稍微容易一点外,人流手术因为手续复杂,时间又长,往往最终无法做成。而且手术需要有各种法律申请、足够的钱以及孩子父亲的同意。

妇女的身体,到底谁说了算?这在美国当代社会和文化大战中是最具争议性的论题。今年4月115万妇女在华盛顿游行,“为妇女的生命进军”这个口号表达了妇女要决定自己命运的愿望。但是,妇女是否真正有权决定自己的身体呢?实际情况难以让人乐观:去年是30年来堕胎率最低的一年,提供流产的医务所,20年来降低了66%,全美276个大都市,有86个根本没有一个医务所或医院做人流。联邦政府自从布什上台以来,更是大大地消减了妇女的健康经费。有关妇女身体的战争,目前还在较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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