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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力解释不如完善制度

2010-01-0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肖国忠 我有话说

“哈尔滨:参加人身份疑点不成立”、“福州:参加人产生程序合规有效”、“济南:参加人打瞌睡另有隐情”……这是近日国家发改委针对部分媒体关于哈尔滨市、济南市和福州市水价调整听证会有关问题的报道所作出的解释。此前,曾有媒体就上述三地有关水价调整听证会上的各种磕磕绊绊做过报道,由此引发了公众对“听证会”

的一片质疑之声。

面对质疑出面解释,有问有答、有来有往,按常理说有关水价调整听证中出现的种种争议应该是尘埃落定、一锤定音了;另外,由国家发改委这样的权威部门在经过了严密的调查核实之后作出郑重解释,公众对此也应当不再心存疑虑。从这样的举动中,我们看到了国家有关部门对人民群众呼声的悉心倾听和对群众利益的高度重视,让人备感欣慰和温暖。然而,细读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解释,不免让人心中生出一种“释者气喘吁吁、听者满头大汗”的感觉。这是因为,民众对于以上三地水价调整听证的质疑颇多,国家发改委出于政府部门应有的责任心,对于各种质疑的回应又不厌其烦、不厌其细。

回顾事件经过,人们对于听证的种种质疑虽各不相同,但细究起来,根源只有一个,那就是由于听证制度的不完善,缺乏统一适用的标准,加上各地在进行听证时程序操作上的不规范、不透明,最终引起人们对听证会公信力的质疑。出现这种现象,我们不能责怪群众对于相关部门缺少信任,因为从学理上来讲,任何行政行为都有一个程序正义的要求。如果程序不规范不透明,即使行政行为合理合法,群众也有权对此表达质疑。而要想消除公众的疑虑,就听证来讲,完善相关制度,尽快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听证法》,以此来规范地方政府的听证行为,乃是治本之策。

事实上,关于制定《听证法》的呼声近些年来一直时有所闻:2008年笔者在参加全国“两会”报道时就曾听到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于制定《听证法》的建议;2009年全国“两会”上,又有人大代表表达了类似的想法。但直至今天,我国有关听证方面的法律规范仍只散见于各个部门法中,而缺少一部权威、统一的专门法律。依笔者所见,鉴于目前各地在举行听证时出现的种种问题,出台《听证法》,就听证会中代表选择、听证程序、信息公开等作出明确规定,已是适逢其时。唯其如此,我们才能将听证行为规范于事前和事中,从而消除公众疑虑,再不用等到公众质疑时才由相关部门费尽心力进行解释,徒耗人力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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