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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从源头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2010-01-0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魏文彪 我有话说

广东高院3日对外宣布,珠海市香洲区法院日前以诈骗罪判处邵国松、王剑波、黄燕万等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到11年不等;而周建平则因向上述被告人非法出售个人信息资料被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据介绍,周建平是国内被法院以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新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

法院审理查明,周建平在广州市成立广州市华探调查有限公司,违反规定非法获取他人电话清单、手机清单和人员资料,邵国松、王剑波、黄燕万、李斌海、林桂余、邵金华、黄晓万等7人根据周建平出售与提供的数位领导电话号码与通话清单,通过冒充领导身份谎称有事急需用钱等方式,对这些领导的亲友进行电话诈骗,共非法敛财83万元。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2款将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确定为犯罪。而周建平的行为显然与《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2款规定的行为相同,所以理当被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责。

不过与此同时又需看到的是,周建平非法获取的他人电话清单、手机清单与人员资料,显然只有来自有关通讯公司工作人员,因为唯有通讯公司工作人员才有条件提供他人电话清单与手机资料。也就是说,周建平所以能够非法获取他人电话清单、手机资料并出售,首先是因为相关通讯公司出了“内鬼”,首先是有通讯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利益。而按照《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以,对于周建平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一案,司法机关除了对周建平依法治罪外,还应顺藤摸瓜,揪出有关通讯公司的“内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实,当前出现电话、手机号码与个人资料失窃现象的绝不仅仅只有少数官员,不少普通公民都曾因为个人信息失窃而遭遇过骚扰与诈骗。而当前公民的身份、户籍、社保、医疗与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大多为相关政府机构与银行、电信等企业所掌握,所以政府机构与银行、电信等企业是最容易出现公民个人信息失窃的地方,公民所以会因为个人信息失窃而遭遇骚扰与诈骗,很大程度上即与有关政府机关与公共部门对公民个人信息保密工作不扎实,乃至有部分工作人员向违法犯罪人员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有关,有关政府机构与公共部门对公民个人信息保管不善,部分工作人员通过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利益,才是出现公民因为个人信息失窃而遭遇骚扰与诈骗的根源之所在。

正因为如此,要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从源头上减少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最为根本的是要对掌握着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有关政府机构与公共部门进行重点监管,对其采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有效制约,并建立公民个人信息失窃事后追究与救济机制,依法追究出售或以其他方式非法为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政府机构与公共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唯其如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才能获得更为坚实的保障,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违法犯罪行为才能有效减少发生,公民隐私权与财产权才能得到更为有力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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