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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动漫企业先尝财税“蛋糕”

2010-01-0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杨亮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月7日电记者杨亮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获悉,2009年动漫企业认定工作日前全部结束,在经全国23家省级认定机构初审通过并申请认定的303家企业中,共有100家企业通过了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审核,首批百家动漫企业将先尝增值税退税、营业税暂减、自主开发免进口关税等“财税优惠

蛋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示,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在获得认定证书后,可以到税务部门办理税收优惠手续,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等税种上享受优惠。

――在2010年12月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数额的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已征税款-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不含税销售额×3%。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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