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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掌握网络战的法律斗争主动权

2010-02-01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特邀嘉宾: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教授郑国梁

陆军某部自动化站工程师郑明

主持人:本报记者陈劲松

编者按目前,以“信息流”控制“能量流”和“物质流”,剥夺敌方的信息优势,

保持己方的信息优势,已成为现代战场上敌对双方争夺的焦点,且这种争夺已从技术领域扩展到法律领域。如何掌握网络战的法律斗争主动权,本栏主持人特邀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教授郑国梁、陆军某部自动化站工程师郑明,就此问题发表看法。

网络战受现行国际法约束

主持人:网络战是在网络空间上进行的一种作战行动。这种信息时代出现的新作战样式,受现有国际法约束吗?

郑国梁:“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师出有名、合理合法”对网络战同样适用。首先,网络战中,国家固有的权利仍然存在,如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政治和经济独立、确保国家的信息安全等。当一个国家遭遇网络攻击,其行为显示出侵犯国家安全的敌对意图时,完全可以认为是受到侵略,从而可以依照国际法行使自卫权,维护自身的信息安全。

郑明:网络信息安全举世关注,国际上已有相关公约:1992年欧洲经合组织通过了《信息系统安全准则》;2000年欧洲委员会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打击计算机犯罪公约》。两者虽然没有直接规范网络战,但都将计算机网络攻击明确认定为犯罪,可以认为是对网络战的一种限制。虽然国际组织的决议不具有国际法的约束力,但其对国际立法将产生导向作用。

郑国梁:战争法同样约束网络战。任何形式的战争都要服从于国际法和战争法的制约,虽然对于网络战,战争法缺乏针对性的具体规定,但其内在精神(如人道主义等)和基本原则(如区分原则、比例原则和限制原则等),可以适用于一切战争样式,网络战也同样应当予以尊重和遵守。

网络战对国际法提出严峻挑战

主持人:都说网络战受现行国际法约束,这种约束力究竟有多大?

郑明:总的来说,由于网络对抗行为的高技术性、作战领域的特殊性和国际法的不完善性,网络战对国际法的许多方面提出严峻挑战。国际法的立法基础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拥有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一个国家之所以成为国家的主要标志。但网络却恰恰是无国界的,网络所能覆盖的都是可能的作战地域,所有网络都是可能的作战目标;只需点击鼠标即可完成作战地域、作战方向、作战目标和作战“兵力”的改变;前一个进攻节点与后一个进攻节点在地域上也许近在咫尺,也许相距万里,这使得对抗双方的前方、后方、前沿、纵深的概念变得模糊,进攻和防御的界限很难划分。虽然可以把网络攻击看做是违反《联合国宪章》的行为而采取相关行动予以自卫还击,但对别国的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匿名隐蔽的检测、侦察、攻击和破坏是否构成侵略,现有国际法关于“侵略”和“使用武力”的定义已经无法准确界定,而且受到网络攻击的国家能否以同样的网络武器自卫还击,也没有在国际法中明确规定。

郑国梁:网络战从宏观上破坏了传统战争法的平衡。“满足军事需要”与“避免不必要的痛苦”两者之间的协调是战争法的核心。但网络战中敌对双方依赖绵密的各种信息网络作为战争机器,攻击和保护的重点目标都是敌方的神经中枢――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和信息的可用性、保密性、完整性、真实性。网络攻击不仅仅是针对军事网络本身,还针对金融网络、商贸网络、交通网络、电信网络、科研网络等各种信息应用领域,目的是从结构上破坏敌方整个军事指挥控制系统,瘫痪对方重要经济设施和经济潜力。这种“军事必要”,已大大区别于以消灭敌方的军事人员、物资为目标的传统战争。“不必要的痛苦”在网络战中更是难以诠释,与传统的基于物质和能量的武力攻击相比,网络战的胜利不是以大量的生命为代价,其附带毁伤小,通常是非致命的和非物理性的,一次小规模的战术行动就有可能达成战略或战役目的。传统战争法的“区分原则”也难以适用网络战。“区分原则”是传统战争法中作战方法的首要原则。即任何作战首先要区分军事目标与非军事目标、区分平民与武装部队、区分战斗员与非战斗员、民用物体与军用设施。但由于许多网络系统是军民共用的基础设施或军民互联的混合系统,传统意义上关于军用与民用、战斗员和平民的判断和界定在实际应用中日益模糊,战争法的“区分军民”等原则难以对其约束,也很难对某项网络技术作出明确的“军用”与“非军用”的界定。

郑明:网络攻击的相关法律责任,按现有战争法难以追究。国际损害行为是指某一国际法主体从事的、给其他国际法主体造成损害性后果的、国际法允许或不加禁止的行为。一个国家对自己的国际损害行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然而,网络攻击既可以在战时公开进行,也可以在平时秘密进行。利用和平时期网络攻击行动法律难以界定的现实,采用方式多样、灵活隐蔽的手段,甚至以正常的信息交流形式出现,进行小规模和零散的试探性、摸底性和验证性攻击行动,给战时网络战积累经验的现象将时有发生。这种攻击速度快、时间短,当敌方还没有来得及发现,行动已经完成,而且尽量隐匿和销毁攻击证据,无迹可查、无影可随,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防御者根本不可能知道攻击来自何方,何时已经进入战争状态,对手又是谁,这使追究战争责任、惩罚战争犯罪的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对攻击者的惩处变成一纸空谈。

网络战中的法律斗争不可小觑

主持人:看来,对于网络战来说,现行国际法存在许多漏洞和空白。那么,在短期内有没有可能形成全面限制网络战的国际法体系呢?

郑国梁:短期内不可能形成全面限制网络战的国际法体系。由于国际政治、经济和地缘安全战略等因素的影响,国际社会对制定与网络战有关的国际公约存在不同的诉求和声音。发达国家希望借助自身的技术优势,大力开发计算机网络战武器,赢得21世纪的网络战争;而相对弱小的国家如果组织良好的网络先机攻击,或可利用网络战的不对称性促成“不战而屈人之兵”。因此,各国很难取得一致意见。

郑明:网络战是在新军事技术革命的推动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具有高新技术性,而国际法规范很难赶上技术发展,因此,网络战中的法律斗争将更加广泛、复杂和激烈。

主持人:在网络战的法律斗争中,我们怎样才能掌握主动权?

郑国梁:面对相关国际法的不完善性,我们应像世界各国一样,针对自身利益和需求,积极参与国际立法,努力营造对自身有利的国际法环境;同时,运用国际法基本原则和明文规定,为己方的行为提供法律支撑。在满足“军事需要”的前提下,注重严格区分平民和军人,区分战斗员和非战斗员,区分军事设施和民用物体等,以此赢得国际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从而掌握网络战中的法律斗争主动权。

郑明:要以国内立法弥补国际法的不足,强化网络安全的法律防护。世界上不少国家已经制定相关国内法,维护本国计算机网络和信息安全。美国就确立了包括《计算机安全法》在内的多项信息安全法律。要加快国内网络安全立法,规范网络安全工作,健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完善风险评估制度、许可证制度、人员管理制度、访问权限制度等,重视应急和灾难备份系统建设,完善网络信息安全监控和技术保障体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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