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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源头上切断淫秽网站利益链条

2010-02-0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敖迅 我有话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解释(二)》),已于2月4日起施行。

淫秽电子信息的蔓延,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败坏社会道德风尚,诱发违法犯罪。在多部委

联合开展整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专项行动的情势下,依然有人顶风作案,以身试法,根源就在于利益驱动。正如“两高”有关负责人所指出的,当前,手机淫秽网站、电信运营商、广告主、广告联盟、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已经形成了环环相扣的利益链条,打击淫秽网站,关键在于切断背后的利益链条。

《解释(二)》的最大亮点,就是明确了电信运营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广告主、广告联盟、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地三方单位在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中定罪量刑的标准,从而为从源头上切断淫秽网站利益链条,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按照《解释(二)》的规定,电信运营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明知是淫秽网站,向5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将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明知是淫秽网站,以牟利为目的,向10个以上淫秽网站投放广告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的,将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处罚。这些规定切中要害,条条直指淫秽网站利益链条,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反映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

淫秽电子信息犯罪案件中,电信运营商等第三方单位经常挂在嘴边的说辞,是“与我无关”――我只是提供服务,至于那些制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人购买我的服务来干好事还是做坏事,我不知情,与我无关。事实上,公安机关侦查中发现,这些人究竟在干什么,运营商等第三方单位往往心知肚明。而如何证明他们“明知”,是一直以来困扰司法界的难题。

《解释(二)》的另一个亮点,正是设定了“明知”的认定标准。比如,行政主管机关可以向运营商等第三方机构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提供服务的网站在传播淫秽信息,如果第三方机构不立即停止服务,那就可以认定“明知”;或者为淫秽网站提供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也能认定“明知”。《解释(二)》的规定破解了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那些企图声称自己不“明知”以规避打击、牟取暴利的第三方单位,终将难逃法网。

此外,《解释(二)》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可圈可点。根据《解释(二)》,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10个以上,或者淫秽音频文件50个以上,就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这个新的定罪量刑的标准,与2004年有关司法解释相比下调一半,进一步加大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总之,《解释(二)》的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有助于从源头上切断淫秽网站利益链条,依法惩治犯罪,净化网络环境,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民族的未来。清除文化垃圾,为他们撑起一把“保护伞”,是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社会各界义不容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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