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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型政府视角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

2010-02-0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庄群华 我有话说

历史经验已经证明,要实现高等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有效协调好市场的需求和供给,仅仅依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是不可能的。因为市场也会失灵,所以有效配置高等教育资源还少不了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自主调节有机结合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高等教育就业市场健康运行的基本保证。

当前,我

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客观上还存在着分割等特征,如城乡之间、东西部之间以及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就业不均衡等。劳动力市场尚不完善,城乡分割、地区分割的状态成为大学毕业生自由流动和自主择业的障碍。同时,一些非市场因素尤其是社会资本(包括家庭背景、家庭关系网络等)因素,进一步制约了市场机制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引导和调节作用。因此,准确界定政府在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角色,理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十分必要。在新的形势下,各级政府应充分认识自身在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大力完善就业市场,不断增强对就业工作的宏观调控和有效监督,切实提高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服务和指导能力。

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需要强化政府的服务意识。一是强化对就业市场的调控。政府在促进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宏观调控职责不仅不能放松,而且需要加强。当前,高校专业设置不能很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市场就业信息不畅,这都严重影响着高校毕业生的就业。二是强化对就业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高校毕业生在找工作的过程中,往往会受到一些不利因素的干扰。如就业信息不全面、就业渠道不畅通和就业制度不健全等。出现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对就业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不力,主要表现为政府对就业政策的跟踪不到位,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对于发现的问题回应不及时。在我国《就业促进法》中明确规定不得有就业歧视现象,但当前大学生就业中性别歧视、户籍歧视却一直存在。因此,政府在促进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必须履行其监督责任,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三是强化就业环境建设。新公共服务理论强调应将公民置于整个治理体系的中心,只有在充分尊重人并努力满足具有不同利益诉求的人的合理需求的前提下,公共管理活动才能取得成效。当前大学生正处在以市场为导向的自主择业阶段,这就要求政府在完善就业政策,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方面做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透明、便捷、公平、平等的制度环境,这既是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条件,也是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职责。四是强化就业制度建设。我国现有的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法律体系还不健全,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制度建设严重滞后。例如,现行法律对就业歧视的界定范围比较狭窄,在《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中虽然也有一些反就业歧视的规定,但总体上仍然比较笼统,难以涵盖我国目前劳动力市场上大量存在的歧视现象。比如,《就业促进法》虽然有针对性地列举了在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农村劳动者等方面禁止歧视的条目,但缺乏配套性的具体规范,对大学生就业群体更未做特别规定。实践表明,在缺乏相应行政法规明确各级政府的具体义务、监督程序和法律责任的情况下,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往往会流于形式,大学生的就业权利往往得不到保障。因此,强化就业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促进就业的相关法规和社会政策,是政府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当务之急。

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需要政府树立新的服务理念。(1)要从强制性管制向理性规制转变。政府的重要任务是制定公共政策和制度规范,一方面为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使企业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提高吸纳人才、使用人才、保护人才的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加强政策的导向功能,破解制约毕业生就业的制度瓶颈,为毕业生充分自主地就业创造更多的机遇和更广阔的空间。(2)要从以效率为中心向以社会公平为主导转变。在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上,各级政府制定和实施的制度规范和政策法规必须突出社会公平与正义。如在国家财政资金的分配过程中,政府应更多地考虑给予专项资金的划拨与使用;在鼓励毕业生创业上应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对于到边远山区或西部地区工作的毕业生,应在基本福利方面给予更多的倾斜等等。以公平作为政府规制的基本理念不仅体现了政府的社会责任度,而且符合当前中国社会发展和前进的基本方向。(3)要从“官本位”向以人为本转变。一方面,要主动服务,主动走进就业市场,及时了解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需求,积极开拓服务项目,想方设法促成职业供求的匹配;要开展个性化服务,根据每个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不同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有个性特点的职业指导、咨询和服务。另一方面,要提供贴心服务,设身处地为毕业生考虑,想其所想、急其所急,从每个细小的环节做起,提供方便;坚持诚信、高效服务,准确传递信息,兑现服务承诺,精简办事程序,不断提高服务时效。

(作者单位: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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