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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如何寻求司法保护

2010-02-0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董城 我有话说

2010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相关人士向记者透露,随着著作权领域的不断拓宽,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全国法院著作权案件有四成“涉网”,在北京更高达五成以上。

2010年1月至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连续召开多次活动,邀请专家学者、富有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经验的法官、各大知名网站

代表、律师和权利人代表以及相关政府机构负责人就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问题展开了深入座谈。

网络产业发展提出司法实践新问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振清表示,由于北京是我国网络业的中心,加之首都特殊的区位特点,北京市法院网络著作权案件不仅在数量上最多、增长最快,而且在类型上也最全,网络著作权案件已经成为北京市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中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陈锦川向记者介绍了当前互联网著作权纠纷呈现出的六大特点,以及产生这些问题的深层次原因。

一是案件数量增长迅速。以北京市某基层人民法院为例,2009年前11个月,涉网著作权案件达896件,占全院知识产权案件的57%,占所有著作权案件收案数的66.7%,2009年比2008年增长了83.2%。网络著作权案件的显著增长,反映出目前网络侵犯著作权现象比较严重,著作权人网络著作权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

二是案件类型复杂多样。主要涉及网站未经许可,擅自传播文字作品、影视作品、摄影作品等纠纷(约占75%),数字图书馆侵权纠纷(约占15%),涉及搜索引擎、链接的纠纷(约占4%),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纠纷(约占2%)。

三是关联案件占较大比例。实践中,存在大量同一权利人分别起诉不同的被告侵权,以及不同权利人共同起诉同一被告侵权的案件。

四是案件审理受我国互联网以及网络技术发展的影响明显。从网络技术的发展看,出现了从静态网络到动态网络、从被动方式到主动方式等发展趋势,互联网的功能越来越丰富,已从单纯地传送文字信息,发展到对音乐、图像、动态画面等多媒体信息的传播与演示,这从目前表现为涉及网络上侵犯音像制品、音乐作品、影视作品著作权案件的显著增多。

五是案件裁判对网络产业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互联网的发展对著作权保护产生了很大影响,著作权保护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随之涌现,其中有相当多的问题很难直接从法律中找到答案。一些网络服务商不惜冒着违法的风险,不断推出新的功能,以此试探著作权保护的“底限”。因此,人民法院的判决直接规范着网络企业的经营行为,影响着网络著作权保护秩序,也对千百万网民产生直接影响。

六是被告提起管辖异议比例较大。知识产权诉讼中,被告提起管辖异议的比例较高,在网络著作权案件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其中有的是被告拖延诉讼的一种手段,使得案件审理周期人为延长;也有的是原告为了“拉管辖”,为了案件在某个法院审理,而在其辖区内选择一个计算机终端进行公证,或者将该辖区内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列为共同被告,以此规避法律。

种种新情况令网络著作权保护频现争议

1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了“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座谈会”,与会各大网站代表围绕保护网络著作权,以及法院提出的侵权存在的各种疑难问题,进行了讨论。

管辖问题被认为是首要问题。百度、谷歌等搜索巨头代表表示,在出现网络著作权纠纷时,原告起诉时常常将搜索引擎服务商列为共同被告,从而达到在该辖区法院管辖的目的。

与会的北京市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表示,涉及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问题是矛盾最集中、各方面争议最大的问题。几年来,不少问题引起很大争议,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

许多搜索引擎机构提出,搜索引擎服务的特点决定,该服务的提供者客观上难以对链接的作品是否侵权作出判断,故非权利人已向其发出通知,否则不能认定其有过错。目前国内大多数的搜索引擎服务商除了提供关键词搜索服务外,还会对搜集的歌曲、音乐信息进行整理、分类,按歌曲风格、流行程度、歌手性别等标准制作不同的分类信息。

土豆等视频分享网站提出了如何认定服务商的“应知”和“明知”的问题。新浪、雅虎等提出了“图片搜索”中涉及的“快照”等问题。一些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图片检索时,显示出的往往是照片缩略图。每张图下面都显示照片的名称、大小、相关网址。点击缩略图后,进入图片详情页,但页面最下方仍然显示的是“搜索引擎服务商”网址。再次点击图片,才能进入源网站,显示源网站地址。由此出现的问题是:点击缩略图显现原图片时,显示的是搜索引擎的地址,而非原图片实际存储的网站地址,是否构成侵权。

有的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风格化搜索服务,用户在搜索歌曲时,系统会在显示所选歌曲的同时,显示一系列与选定的歌曲标签风格类型相同的歌曲,点击后可以在线收听。各大网站对这种搜索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表示了强烈关切。

除此之外,“点对点”服务、信息存储空间问题(网络硬盘)、在线定时播放等公众经常接触的网络服务,也广泛存在著作权争议。

与会的各大网站代表还表示,在如何具体认定著作权人采取的技术措施有效性方面,在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上,司法保护如何体现客观公正备受关注。

有专家指出,通过手机上网会对网络著作权制度产生哪些新的冲击;网民对原有的作品进行“恶搞”式的修改,并发表甚至营利,是否侵犯原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网络游戏,包括其中的人物角色、武器、服装、其他道具、技能等,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这些事件虽然未进入诉讼,但也存在侵权风险。

专家为网络著作权建言献策

王振清指出,网络著作权案件的审判是最具有信息时代特色的审判工作之一,在涉及网络著作权的案件中,著作权人和网站经营者之间的矛盾比较尖锐,如何有效化解双方之间的纠纷是一个重要课题。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必须坚持严格执法,公正裁判,始终有力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考虑网络技术的特点、网络业发展的趋势,既不能损害著作权人创作的积极性,又不能阻碍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损害公众利益。

面对层出不穷的新类型案件以及各种新情况、新问题,王振清认为,只有注重研究,广泛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相关企业的呼声,才能确保裁判结果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法律适用上,应坚持民法的基本原则与网络特殊性的综合考量,不断总结出一些新的经验,推出一批经得起时代考验的典型案例。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巡视员许超对局域网网络著作权的认定问题表现出关切。许超表示,局域网问题不能搞一刀切,关键要看得到作品的人和提供作品方之间是不是构成公众关系,最典型例子是“图书馆”,图书馆如果有一个局域网,读者与图书馆之间就不是特定的关系,那么就构成了公众。许超建议司法部门在解释这个问题时一定要与著作权中的发表权联系起来,要看提供作品方与公众之间是不是特定关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张学军认为,判断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要看网络机构提供的服务是靠内容还是靠提供平台来经营。

为了有效应对网络著作权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日前,北京市法院系统已和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建立了委托调解机制,其目的是贯彻最高人民法院“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要求,在一些基本原则已经明确的前提下,更及时、有效地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努力实现著作权人和网站之间的共赢。

(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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