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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出台意见明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2010-02-1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殷泓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2月9日电(记者殷泓)“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即使被告人犯罪所得数额不大,也应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亲属以不同形式送被告人归案或协助司法机关抓获被告人而认定为自首的,原则上都应当依法从宽处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天对
外公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明确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专门就《意见》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说明和解释。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为了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切实贯彻执行这一政策,特制定了本意见。

《意见》指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切实贯彻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准确定罪量刑。从宽和从严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

“共四十五条的《意见》不是提供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而是重在解决司法政策的导向问题。同时,《意见》注重司法政策的稳定性以及政策与法律之间的统一性,对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出台的一些法律文件的内容和精神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将相关内容纳入《意见》中,成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具体的刑事司法原则。”孙军工表示。

除了为刑事司法活动提供明确的政策标准和界限,规范司法行为,宽严相济政策更深远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进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此,《意见》围绕这个原则,作出了规定。比如,《意见》指出,要尽可能把握一切有利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结案的积极因素,多做促进当事人双方和解的辨法析理工作,以更好地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努力做到案结事了。要充分发挥被告人、被害人所在单位、社区基层组织、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近亲属在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协调各方共同做好促进调解工作,尽可能通过调解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以此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的谅解,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对于“从宽”与“从严”情节并存的案件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把握不尽一致。对此,《意见》规定:对于被告人同时具有法定、酌定从严和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案件,要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综合作出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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