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刑事诉权理论与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

2010-02-1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陈少林 我有话说

诉权理论以阐明当事人“因何可以诉讼”为出发点,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中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刑事诉讼中也存在控辩双方“因何可以诉讼”的问题,诉权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能,理应存在于刑事诉讼之中,此即刑事诉权。它是刑事诉讼活动得以产生、存在和运转的驱动力,是刑事诉讼理论的基石。加强对刑事诉权理论

的研究,必将带动刑事诉讼理论的发展,在实践中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提供理论支撑。

刑事诉权的内涵与特征

刑事诉权是控辩双方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权能,是现代法治社会公民普遍享有的基本权利,包含程序涵义和实体涵义两个方面。其程序涵义体现为公诉机关或社会成员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以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及推动刑事诉讼程序向前发展的权利和被告进行应诉答辩的权利,即程序发动权和应诉答辩权;其实体涵义表现为对审判机关通过审判方式惩罚犯罪和保护合法权益的请求及被告对这种请求的反驳,即实体请求权和答辩权。享有刑事诉权的主体是控辩双方,其中控方指公诉机关和刑事被害人,辩方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诉权的形式从主体来看,在控方表现为公诉权和被害人刑事诉权,在辩方则表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诉权。侦查权作为公诉权的一部分,从属于公诉权,也具有刑事诉权的属性;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刑事诉权在控方表现为侦查权、起诉权、举证质证权、求罪权、求刑权、抗诉(上诉)权、刑罚执行权等,在辩方表现为应诉权、答辩权、上诉权、申诉权等。

刑事诉权的特征表现在:第一,是普遍之权,是国家法律赋予每一个社会主体都享有的最基本权利。第二,是平等之权,在刑事诉讼中,控诉与辩护的对抗要求双方拥有平等的攻防手段。为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首先要在立法层面赋予控辩双方平等的刑事诉权。鉴于控辩双方在力量上的现实差距,法律还必须赋予被告人借以自保的一些特权如沉默权、无罪推定权、非法证据排除权等。第三,刑事诉权贯穿于刑事诉讼过程的始终,是连接各诉讼阶段的纽带,是刑事诉讼活动得以产生、存在和运转的驱动力。第四,刑事诉权具有可处分性。一定条件下,刑事诉权主体可以处分享有的某些刑事诉权。如一定条件下控方可以放弃部分程序权利和实体请求权,或降低实体请求权的实质内容;辩方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放弃部分程序权利以获取有利于自己的实体裁判。

刑事诉权理论研究现状

海外有关刑事诉权理论的研究,发轫于19世纪的德国,并为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一些学者所推崇和发展,形成了他们的理论体系。但海外刑事诉权理论一般将刑事诉权等同于公诉权,显然无法回答作为刑事诉讼中控方当事人之一的被害人以及作为辩方当事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何可以诉讼”的问题,因而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在国内,直到上世纪90年代,国内学者才开始正视这个问题,现在已引起越来越多的学者的兴趣。学者们对刑事诉权理论的研究一般局限于探讨其概念和特征,分析其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等。特别是明确了控辩双方都享有刑事诉权的观点,从理论上回答了控辩双方“因何可以诉讼”这一基本命题。但是,对于刑事诉权的由来和发展、主体和形式、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刑事诉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中外刑事诉权之比较,以及刑事诉权的立法完善和司法保障等一系列问题,尚缺乏深入的探讨和论证。刑事诉权理论研究的相对狭隘和滞后,不仅有碍于刑事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同时也影响了刑事诉讼法学本身的发展。

运用刑事诉权理论构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若干设想

目前,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正在逐步深入,一些新型的诉讼制度在我国能否确立、应否确立,学者们莫衷一是。究其原因,其中之一就是这些制度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缺乏合理的解释和科学的理论支撑。而成熟的刑事诉权理论至少能够为下列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提供理论支撑:

1.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是指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双方在调停人帮助下,促成犯罪嫌疑人真诚悔悟,就犯罪行为的损害赔偿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谅解,司法机关据此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给予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在传统的国家本位主义理念下,刑事和解实际上是允许刑事案件“私了”,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因此不可行。而从刑事诉权的角度看,这种做法则是可行的。刑事和解的实质是国家将部分犯罪处罚选择权由国家归还给被害人,反映了国家对被害人自由处置其刑事诉权的尊重。

2.辩诉交易制度。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如果将公诉权理解为国家公权力,那么它与刑事被告人的私权利即刑事诉权之间没有“交易”的可能,因为检察官对国家公权力无处分权。实际上,公诉权是一种独立的由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的刑事诉权,也具有可处分性。从刑事诉权的角度看,辩诉交易实际上是公诉权与被告人刑事诉权两种诉权之间的“交易”,以被告人自愿放弃部分刑事诉权如无罪推定权、无罪答辩权、举证质证权、部分罪行的上诉权等为条件,换取检察官也相应放弃部分诉权,如放弃部分罪行的起诉权、放弃部分实体请求权以降低指控或建议法官从轻量刑等。因此,如果将辩诉交易理解为两种刑事诉权之间的“交易”,由于刑事诉权的可处分性,辩诉交易就有其存在的理论根据了。

3.认罪协商制度。认罪协商制度是指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支付合理的赔偿金以弥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并自愿认罪和接受刑罚处罚的情况下,由控辩双方就是否起诉、是否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问题进行协商的一种刑事程序制度。认罪协商制度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上是以放弃部分刑事诉权为代价,来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刑事裁判,包括无罪推定权、接受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公开审判权、举证质证权、沉默权、上诉权等。控方通过对部分程序权和量刑权的放弃来换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被害人损害的迅速弥补,通过案件的快速处理来实现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4.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是指国家为了取得某些重要的证据或重大案件的证据,或者为追究首恶分子的严重罪行,对同案或其他案件中罪行较轻的罪犯作出承诺,如果他们放弃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而提供某些关键证据或证言,将不再对其进行刑事追究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它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罪行豁免,即国家对于被豁免的证人就其在提供的证言中所涉及的任何罪行均不再追诉;二是证据适用豁免,即被豁免的证人提供的证言或任何根据该证言而获得的信息不得在随后进行的任何刑事诉讼中用作不利于该证人的证据。该制度的实质是控辩双方刑事诉权之间的交易,即污点证人通过放弃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沉默权等刑事诉权,来换取检察机关对某些罪行的起诉权、求罪权、求刑权,或放弃某些实体请求权,对某些罪行降低指控等。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