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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信用风险解析

2010-02-1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刘攀 魏哲平 我有话说

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象不能完全按照要求履约的风险。它是最古老的风险之一,人们对其管理的研究从来没有停止过。国内对它的关注最早缘于“三角债”问题,以及之后的银行不良贷款问题,此次美国次贷危机又让信用风险再次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新古典经济学认为,人们具有完全有序的偏好、完备的信息和准确的计算

能力,在经过深思熟虑之后,会选择最优地满足其偏好的行为。在这一理性人假设下,合约不仅能够完全描述,而且能够严格执行。因为当事人能够准确地预测出在履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件,并能对这些事件做出双方同意的处理;一旦达成合约,就必然遵守,如果发生纠纷,第三方也能够强制执行。但事实上,人们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获取知识或信息所需要的资源和时间也是有限的,信息的处理不是没有成本的,未来更是不确定的。人不可能完全理性,违约以及违约风险是存在的。

针对新古典理论的不足,新制度经济学提出了有限理性假设。赫伯特・西蒙认为,决策者是介于“完全理性”和“非理性”之间的“有限理性”。奥立佛・威廉姆森认为,只要不确定性或复杂性达到了必要的程度,有限理性就会产生。诺斯认为人的有限理性来自于环境的复杂性和人们对环境的计算能力和认识能力的有限性。有限理性包括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前者是指我们不可能获知一切信息,只能用所有信息中的一部分来分析、决断事情。人们既不能在事前把相关的全部信息写入合同条款,也无法预测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偶然事件,更无法在合约中为各种偶然事件确定相应的对策及计算出事后的可能结果。后者是指,合约当事人一方拥有而另一方不知道的私人信息,甚至第三方也无法验证,即使能够验证,也需要花费很大物力、财力和经历。

新制度经济学还提出了机会主义假设。亚当・斯密的理性经济人假设认为,人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其动机是强烈的,并且是光明正大的,没有损人之心,因而不说谎,不欺骗,并信守诺言。与亚当・斯密的“性善论”相对立,威廉姆森提出了“性恶论”的观点。他认为经济人的自利行为常常走到机会主义道路上去,也就是说,经济人不但自利而且利己,只要能够利己,就不惜去损人。按照威廉姆森的定义,机会主义是人们的一种狡诈的自私自利的行为倾向。具体来讲,机会主义是指“不充分揭示有关信息,或者歪曲信息,特别是指那些精心策划的误导、歪曲、颠倒或其他种种混淆视听的行为”。只要周围的环境和条件允许,机会主义倾向就会转换为实际行动――投机。

在制度假设上,新制度经济学也有别于新古典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将制度视为既定的前提,是人类行为得以展开的基础。而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的产生、演变会对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在新制度经济的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及制度假设之下,可以从以下方面认识信用风险的产生:

第一,有限理性是信用风险产生的必要前提。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导致了信息的不对称和私人信息的存在,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在契约签订阶段就能预测出所有的未来可能状态,即使能够预测也无法详细表明在每种状态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风险分担情况、合约强制履行方式,以及合约所要达到的最终结果。这就不能保证按照当事人的意愿行事和对合约进行强制性执行。

第二,机会主义可能会使当事人一方利益受损。在信息不对称下,要完全监督实施合约条款有一定困难,信息有利一方会出于机会主义动机,故意“隐蔽行为”或“隐蔽信息”,违反合约规定或由于合约不完全而进行投机。“隐蔽信息”和“隐蔽行为”又分别被称作“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逆向选择”是指信息有利一方占用信息,并利用这些私人信息进行决策。阿罗借用这一概念来刻画合约签订阶段的机会主义行为。“道德风险”是指信息有利一方借用观察、监督困难之机做出不利于另一方的行为。阿罗同样将此概念引入经济理论,专门指合约实施阶段上的机会主义行为。

第三,制度对信用风险的影响。制度通过设定一系列规则界定了人们的选择空间,约束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制度一般依靠某种惩罚机制得以贯彻。有了惩罚,人们的行为变得可预见,也相应进入了可合理预期的轨道。如果制度变更、混乱,惩罚机制模糊,行为的可预期性就会减弱。这时机会主义的出现会破坏合作,任何交易都伴随着极大的违约风险。

第四,不确定性引致信用风险。合约人处于复杂和不确定的环境,随时可能发生突然事件。由于有限理性,合约人无法完全预期所有未来发生的影响交易对手履约的因素。当这些因素实际产生时,会损害合约人的履约能力,造成违约事件的发生。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类信用风险不是合约人机会主义倾向下的意愿违约,是由于事物发展的不确定性导致的合约人的被迫违约。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假设,我们可以把信用风险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由于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合约人在签订合约之前故意隐蔽信息,或合约签订之后隐蔽行为,给另一方带来损失的可能性。第二类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不能约束合约人的行为,使一方进行机会主义投机,给另一方带来损失的可能性。第三类是无法预期的未来不确定事件影响了合约人的履约能力,使违约成为了可能。

总之,有限理性是信用风险产生的根源,尽量降低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是防范信用风险的有效途径之一。也就是说,在合约签订之前合约当事人的相互了解和合约签订之后的跟踪和调查对于防范信用风险至关重要。同样由于有限理性、信用风险的无法避免,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和转移机制是必要的。可以在合约双方之间根据收益和风险偏好的不同,进行风险分担和确定相应的风险转移付费。对于完全由不确定性引发或因制度变更或制度混乱产生,无法判定责任又损失巨大的信用风险,需要通过外部补偿机制对损失方进行部分或全部补偿。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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