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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制 改善民生

2010-02-2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艾超 我有话说
民生问题涉及到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就业、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管理等。从法治的视角思考民生问题,一是要制定良好和完备的法律,二是这种法律要得到忠实执行和普遍遵守。改善民生需要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环节落实法治的基本要求:

法治原则的首要要求就是要制定良好和完备的

法律,解决民生问题的长效机制在于通过改革建立起制度化、法制化的保障。良好的法律就是良法、善法,是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等实质价值相联系的强制性规则。由于表现为经济和社会层面的民生问题,与一定时期社会的公平正义密切相关,针对我国当前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社会保障及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比较滞后等问题,就要求立法者准确把握和分析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矛盾,运用立法手段及时把涉及改善民生的有效措施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或者对已有法律及时进行修改完善,构建一个体现公平正义的制度环境。

民生问题立法应重点体现两方面:一方面是加强民主立法。民生问题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存和发展,立法如果没有人们的广泛参与,就不可能真正体现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也就不可能真正做到改善民生。民主立法充分体现了关注民生、体察民意、尊重民权的立法形式,通过对公民作为权利主体之主体性的彰显,确保立法的民生意旨。另一方面是加强民生法律体系的建设。民生法律体系是指在宪法统一规范下形成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制度体系。这首先要求在我国宪法规定的范围内立法,将宪法所保障的公民民生方面的基本权利具体化,包括公民劳动、休息、教育、医疗卫生、环境等方面的权利以及妇女、儿童、残疾公民等弱势群体的特殊权利。要尽快制定《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青少年福利法》、《社会救助法》、《慈善事业法》、《住房保障法》等民生法律,条件成熟时,制定统一的《民生法典》。其次是各层次立法要相互协调统一。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民生立法应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在不同立法层次协调统一,避免冲突和重复规定。

法治原则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一般性的普遍法律规则之后,由国家机关予以忠实执行,从而使国家的民生举措落到实处。行政机关是我国执法体系中最重要的执法部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情况是衡量政府履行职责、实现政府目标的核心评价标准。行政机关在改善民生方面拥有巨大的行政权力,只有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证民生法律制度的真正落实,以实现改善民生的立法初衷。规范改善民生的行政权、强化依法行政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严格遵循行政权的来源和目的行使行政权力。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此可见,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目的是服务于人民。行政机关应忠实执行保障民生的法律责任,着力解决人们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人民的幸福安康提供有力的保障。二是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执行法律。公正的程序就像阳光,照亮权力的运行。政府在住房保障、基本医疗、教育等公共资源方面,程序要公平,信息要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这样才能防止权力的滥用。三是要正确对待对行政权的法定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手段是确保执法为民宗旨实现的法定监督程序,要将与民生有关的法律问题尽可能地纳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范围,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审查,确保人们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能够在明确、法定的程序中得到解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司法机关促进改善民生、公正司法尤为重要。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3月发出的《关于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贯彻到行政审判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每一个环节,以积极的态度救济民权,以优质的服务减轻民负,以快捷的审理解除民忧,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以有力的执行实现民愿。《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特别提出:“妥善解决司法工作中涉及民生的热点问题。”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对于涉及民生纠纷问题,司法要给予及时有效的救济,从而及时维护权利,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司法机关在对民生问题行使裁判权时,要摒弃绝对形式主义法律思维模式,正确处理司法裁判权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既要追求实质正义,又要保证程序正义;既要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又要保障和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大局,保障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顺利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

(作者单位:长沙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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