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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论集萃

2010-02-23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五四的社会后果:妇女财产权的确立

李长莉在《五四的社会后果:妇女财产权的确立》(刊于《史学月刊》2010年第1期)一文中指出,中国古代妇女长期以来几乎没有财产权。在五四运动启发下,女权运动勃兴,经过五四思想启蒙,“男女平等”、“男女平权”观念

在社会舆论中成为主流,成为推动在法律制度上完全实现妇女享有平等财产权的重要动力。在确立了男女平权宗旨的国民党执政后,才最终修订颁行了实现男女平等财产权的法律。这一法律条文虽因比民间实际情况有所“超前”而效用性受到限制,但对社会观念及民间习俗变革起到了主导和引领作用。这一历史过程反映出观念、制度和习俗变革之间存在一定的“超前”梯度,这也是中国社会现代化变革的一个特点。

殷商时期的村邑形态

马新在《殷商村邑形态初探》(刊于《东岳论丛》2010年第1期)一文中指出,商代之聚落可以清楚地分为城邑与村邑。城邑包括王都、方国都邑等;村邑则是较为典型的乡村聚落,包括宗邑与村邑两大类型。前者是宗族长所在的较大型村邑,后者是普通宗族成员所居的小型村邑,其居民均系聚族而居。从考古调查资料看,一处宗邑往往伴存着若干小型村邑,宗邑与村邑的关系应当是宗族长所在之宗族与其他分支宗族的关系。村邑家族只是生产单位,宗邑及其所统领的村邑则构成了较为完整的经济、军事与祭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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