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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教育公平别迷信教师“流动制”

2010-02-2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周继坚 我有话说

江苏省近日公布了《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意见稿》,其中规定教师在同所学校任职不能超过6年。这项教师“流动制”在该省“两会”上得到不少代表委员的支持,被寄望成为拉平各学校之间的差距,推动教育公平,遏制“择校热”的举措。

应该说,取消教师岗位终身制,制度化推动教师的合理流动,对于盘活教师资源,打破

重点学校对优质师资的垄断,具有积极的意义。然而,推动教师流动知易行难,如果不考虑教师个人职业和生活诉求,不明确教师流动的权益保障,推动教育公平的初衷有可能产生对教师的不公平。

众所周知,“择校热”的根源在于不同学校之间教育资源的不均衡,具体到师资上,这种“不均衡”又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是不同学校之间师资力量不均衡,二是不同学校之间教师待遇不均衡。基于待遇差别的优质师资向重点学校集中具有“天然”的属性,显然非行政力量可以完全左右。近年来,推动教师流动的“轮岗制”在一些地方遇到不小的阻力,可见将师资流动寄托在“名校放下架子”和“教师高风亮节”上是不现实的。

教育均衡不是“削峰填谷”式的平均主义,教师“流动”也需要权衡成本和收益。优质教师资源是教育最宝贵的财富,“一刀切”地推动教师“满6年必须流动”,有可能伤害教师的积极性,结果非但没有促成薄弱学校的进步,反而会拖垮重点学校的教学质量。对于宏观的教育而言,固然应该均衡配置师资,但于教师个体而言,他们也有追求职业稳定和个人发展的权利。因此,推动教师流动必须在充分考虑教师收入和生活便利的基础上进行,必须尊重教师个人的理想和利益追求。只有当教师的流动成为自觉自愿、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时,这样的流动才有活力。

义务教育迫切需要公平,但也不能以牺牲效率作为代价。教育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而综观一些地方推出的种种举措,多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缺少宏观的大视野,缺少系统性的改革。必须承认,教育资源配置要做到绝对公平并不容易,因此,教育均衡更应该着眼于机会的均衡。政府部门应该在鼓励重点学校、优质学校继续发展的同时,将投入重点向薄弱学校倾斜,加强“补短板”和教师素质的整体提升。

推进教育公平,教师“流动制”很难“单兵突进”,必须有配套措施的跟进。比如,通过落实教师绩效工资,逐步缩小不同学校教师待遇的差异,建立起教师自由流动的规范机制;通过联合办学,建立地区乃至全国的“大义务教育”体系,实现教育资源共享等等。有了这些条件,教师合理流动才有了成熟的土壤,教育公平才更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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