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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修订草案界定国家秘密规定保密期限

2010-02-2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袁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2月24日电何为国家秘密?今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一旦泄露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第九条规定了国家秘密的范围。一些常委委员和部

门提出,修订草案规定的国家秘密的范围比较宽泛、定密保障标准不明确,不便于掌握执行。法律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考虑秘密事项应当区分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遂对什么是国家秘密作出上述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介绍说,一些常委委员、部门和公众提出,保密时限既要体现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又要注意及时解密。修订草案应当明确保密期限与及时解密条件。

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草案明确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

一些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为防止定密过多过滥,应当严格限定定密层级和定密权限。为此,修订草案增加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修订草案还规定: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安全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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