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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特征

2010-03-0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周隆滨 我有话说
今年二月十九日,是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发表五周年。在这一重要讲话中,他不仅首次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而且全面深刻地论证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个基本特征,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
然和谐相处。五年来,中央实施了一系列方针政策,使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实践已经并将继续证明这一重大战略思想的正确性。

正是在这次重要讲话中,胡锦涛同志特别强调:要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不断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和谐社会建设的特点和规律。笔者认为,学习和研究这六个特征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就是理论工作者的一个重要任务。本文只讨论一个问题,即这六个特征中哪一个是主要的。

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研究这六个特征中哪一个处于规定、支配、制约其他特征的地位。毛主席说:“主要矛盾是由于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或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我认为公平正义在六个特征中正是起着这样的作用。比如在“公平正义”与“安定有序”的关系中,社会公平无疑是社会安定有序的前提,社会公平的程度制约着社会安定的程度。当然,我们也要看到问题的另一面,即社会是否安定有序也直接影响着社会公平措施的实行。又如在“公平正义”与“充满活力”的关系中,前者同样对后者起决定作用。我们知道,社会的活力是由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来体现的。只有不断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才能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推动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至于“公平正义”与“诚信友爱”的关系,社会成员之间的友爱团结只能建立在公平、平等的基础之上,这是显而易见的。如果社会成员之间感到彼此之间不平等、不公平,那就谈不上友爱诚信。如当农民工由于工资欠发而感到不公平、不平等时,有关社会成员之间如何能发生友爱诚信的关系呢?

社会公平与民主法治是什么关系?有一种观点认为,法治在六个特征中是核心,是主要的。对此,笔者不敢苟同。法治无疑是公平正义的保障。没有法律的支持,单靠政策与行政命令,社会公平措施是很难实施的。但法律只是保障社会公平的一种手段、工具,它必须适应社会公平的发展,围绕社会公平的要求及时进行调整。如为了缩小收入差距,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就必须进行调整,像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等等。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六个特征中具有重要地位。近些年来出现的种种现象,比如长江、太湖、滇池被污染,使人们愈益深切地感到建设生态文明的迫切性和重要性。但人与自然能否和谐相处是受人与人能否和谐相处所影响、所规定的。据有关部门调查,我国一些江河湖泊被污染,主要是由人和人之间的恶性竞争导致的。不少地方的领导干部为了所谓政绩,片面追求产值,忽视环境保护,竟将众多小化工厂的污水直接排入河湖之中。

我们说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特征,还因为它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早在1990年,邓小平同志就指出,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后来在著名的“南方谈话”中,又鲜明地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本质”重要内容。而防止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实际上讲的就是社会公平问题。邓小平同志在同邓肯谈话时曾明确点明了这一点。他说:“少部分人获得那么多的财富,大多数人没有,这样发展下去总有一天会出问题。分配不公会导致两极分化”。既然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也就是实现社会公平,关系到社会主义的本质,那么如果我们不认真地、不坚持不懈地去解决这个问题,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社会主义甚至有变质的危险。

正因为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对于社会主义事业有着不可小视的重要性,所以近些年来党中央一直着力解决城乡差距、地区差距、不同群体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十六届四中全会的决议在谈到“注重社会公平”时,提出“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问题”。五中全会在重申“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趋势”时,首次提出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决议还谈到“必须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六中全会的《决定》在重申“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时,谈到了如何处理高、中、低收入者的关系。《决定》还提出要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综上所述,我国现阶段要实现的社会公平主要包括下列三个内容:缩小部分社会成员(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缩小城乡(实质上是城乡居民)之间的差距和不平衡问题;缩小区域(实质上是东部与西部、东北部居民)之间的差距、不平衡问题。扎扎实实地解决这些突出问题,在当前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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