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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扩大人民民主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2010-03-0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袁祥 王逸吟 我有话说

这是一部与共和国公民政治权利休戚相关的法律。它的诞生,让数以亿计的中国人在1953年第一次投下真正属于自己的神圣选票,选出了自己的代表。

这是一部与共和国根基紧密相连的法律。它的施行,让一届届国家政权机关顺利产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顺利运行。

这是一部与共和国未来牢不可分的法律。它的

完善,将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扩大人民民主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审议。

这是选举法制定以来进行的第6次修改。这次修改的核心内容,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大学校长、法学家徐显明表示:“这次修改是对选举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益完善,是对人民民主一次具有实质意义的扩大,将成为本届全国人大在政治领域所作的最大贡献之一。”

“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条件已经具备”

3月4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大会发言人李肇星在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就明确指出,修改选举法,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客观条件已经具备。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对此作了详尽的说明。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进行分配。

而根据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同样的人口基数,当时在农村如果选出1名全国人大代表,在城市却可以选出8名全国人大代表。到1995年,这个比例又修改为4?1。

今天的人们或许很难理解这样的法律规定。81岁的宪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许崇德用亲身经历分析了法律规定背后的逻辑。

1953年,刚刚留校任教的许崇德被派往山东参加普选试点工作。“那一年,人口普查统计,我国的城镇人口比重较低,只有13.26%。而农村人口众多,且经济不发达,社会结构非常单一,绝大多数人务农,医生、教师很少,更没有现在常见的乡镇企业家。”

“我国的选举制度注重代表的广泛性。”许崇德进一步解释:“当时如果城乡按1?1的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就不能保证各行各业都有代表进入到权力机关里去。形式上的平等,最终会导致不平等。反过来说,当时8?1的比例看似不平等,却实现了实质平等,这与当时的国情是相适应的。”

在1953年选举法草案的说明中,邓小平曾指出:城市是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是工人阶级所在,是工业所在,这种城市和乡村应选代表的不同人口比例的规定,正是反映着工人阶级对于国家的领导作用,同时标志着我们国家工业化的发展方向。因此,“这样规定是完全符合于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实际情况的”。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我们将来也一定要采用……更为完备的选举制度”。

正如邓小平所预料的,我们将采用更为完备的选举制度――历经56年的历史变迁和进步,选举法的第6次修改进入全国人大的议程,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选举的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比例将从8:1、4:1发展到1:1,有望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为何现在能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1995年以来,我国的工业化、城镇化进一步加速,农村经济文化水平大幅提高,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我国城镇人口比重已由 1995 年的29.04%上升为2009 年的46.6%。”王兆国说,“与此同时,我国各级人大经历了数次换届选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取得巨大成就,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不断巩固和扩大。修改选举法,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客观条件已经具备”。

“城乡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有利于更好体现‘三个平等’”

四川是我国的人口大省,四川代表团是全国人大代表人数最多的代表团之一,有148名。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甘道明对此次修改选举法深表赞同。他在今天上午全团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之后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表示,实行城乡按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有利于实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的“三个平等”原则。

王兆国在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说明中指出,根据我国国体、政体,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应当体现“三个平等”的原则。“一是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体现人人平等;二是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体现地区平等;三是保障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体现民族平等”。

甘道明说,正如王兆国副委员长所指出的那样,这“三个平等”的原则是符合我国国体、政体的内在要求,是有机统一的整体。

“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农村选区代表名额将会适当增加。”由于近年来农村地区的人口职业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农村选区代表候选人的来源也将是广泛的,这样来自基层代表的数量也会增加。甘道明表示,“这有利于进一步改善代表结构比例和素质”。

来自云南的全国人大代表丁秀花对于“三个平等”中的民族平等有着更深切的感受,她是27000名怒族人唯一的全国人大代表。丁秀花告诉记者,在云南团,她这样的少数民族全国人大代表一共有48名,占整个代表团的52.7%。“我和其他民族的人大代表一样,大家平等地行使职权。”她对修改选举法、以更好地实现“三个平等”表示完全赞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宪法学家韩大元教授认为:“地区平等,是指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韩大元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我国幅员辽阔,31个省级行政区(不包括港、澳、台和解放军代表团)人口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尽相同,但同级行政区域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全国人大中都应有同等的表决权。

“对许多细节的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民主选举制度”

“重点突出,亮点不少。”这是徐显明对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评价。

王兆国在草案说明中指出,这次修改选举法,重点是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要求,同时统筹考虑选举法其他内容的必要修改。

按照这一精神,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对许多细节作了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民主选举制度。

按照现行选举法,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而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则改为: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过去对候选人的介绍偏于简单化,选民缺乏对候选人的了解。”在韩大元看来,要求与候选人见面是选民的一项权利。法律上把“可以”改为“应当”,表明与选民见面是候选人一项义务,不能拒绝。

“这一细节的改动,符合我们基层工作的实际。”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海安县县长单晓鸣深有感触地说。海安县在上一次人大换届选举中,已经全面推开了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提问的做法。“这种零距离接触提高了选民的积极性。”

现行选举法还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在此基础上增加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过去确实存在这个问题,就是虽然无记名投票,但因为写票的环境不够封闭,导致选民写票受到干扰。”全国人大代表、辽宁大学教授石英指出,明确规定秘密写票处,可以保证选民有一个好的写票环境,真正体现他的自由选择。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通过对细节的完善,进一步规范了选举程序,从而能够让人民群众在选举活动中更加深切地体会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石英说。

“修改选举法,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符合党的十七大精神,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反映了我国政治文明的进步。”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柏苏宁说。

单晓鸣则指出,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既坚持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又富有时代特色,正确处理了传承和创新的关系,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选举法的这次修改,将会载入中国民主进程的史册。”

(本报北京3月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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