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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惩治行贿力度是务实之举

2010-03-1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陈有根 我有话说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两会上做工作报告时指出:“2009年检察机关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对3194名行贿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加大对行贿者惩治力度,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进步,也是从源头遏制腐败、构建预防腐败体系不可或缺的务实之举。

从犯罪构成的层面分析,没有行贿便没有受贿。受贿

者之所以能受贿是由行贿人为谋求不正当利益、达到个人不可告人的目的而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财物等利益的行为所致。因而,只有行贿人通过完成行贿的犯罪过程,才使得受贿人开启“受贿之门”。由此可见,行贿在前,受贿在后。既然都是犯罪行为,理当都纳入打击之列。但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的“跛足打击”现象。反思之所以行贿犯罪居高不下,之所以行贿形式形形色色、花样翻新,之所以行贿手段愈来愈隐蔽,与一惯“重受贿轻行贿”的传统反腐思维不无关系。事实佐证,正是由于对行贿者的从轻发落,才使得行贿者胆大妄为,为所欲为。因而,对时下严重而恶劣的行贿情势和千变万化的行贿犯罪,委实宽容不得。

从预防腐败的视角考量,打击行贿犯罪便是打击受贿犯罪。从事物的内外因层面分析,物必先腐而后虫生。翻开形形色色的腐败案例,从贪官们第一次受贿时的“脸红心跳”到后来的“想不受贿也难”“一天不收就难受”的腐败心路历程可以看出,主要是由于主观上放松思想改造而自食恶果。但也不能因此而忽视外因的作用,不可低估行贿者花样翻新的行贿对领导干部形成的攻击力和腐蚀力。因此,要想打击受贿犯罪,还需着力在打击行贿犯罪上做文章。只有高扬法制之剑,让行贿者因害怕犯罪而止步,才能彻底铲除官员滋生腐败的土壤,从而在源头遏制腐败的产生。

从打击行贿犯罪的实际效果看,无疑将起到一举多得的效应。一方面,通过打击行贿犯罪,可以使企业家与经营者因畏惧“行贿门”而彻底放弃过去不惜巨资在“疏通关系”上用心思的错误经营理念,坚定依靠质量求生存和提高市场竞争力谋发展的经营理念;另一方面,由于加大对行贿者的打击,从而堵死官员的腐败空间,能使官员犯罪尤其是受贿犯罪大为减少。

源清而流洁,官廉则俗正。在预防腐败犯罪呼声尤烈的今天,必须由过去“重受贿轻行贿”的传统观念转变为坚持“行贿受贿打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才能进一步完善减少犯罪、预防腐败的法律制度体系,全面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从而净化社会风气,维护健康的经济社会发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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