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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文化:厦门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支撑

2010-03-2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李桢 我有话说

生态文明,是指以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它以尊重和维护生态环境为主旨,以可持续发展为根据,以未来人类的继续发展为着眼点,蕴涵着丰富的内涵。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在文明发展的过程中,总要有相应的文化理念和文化意识来支撑和推动。那

么,在生态文明建设和发展过程中,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文化理念和文化意识呢?厦门的实践证明:建设生态文明需要以和谐文化作为重要支撑。

和谐文化推动厦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思想共识

和谐文化是倡导和谐理念、培育和谐精神的文化。它由物质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等四个层面所组成。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把“加强文化建设,明显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主要目标。文化是推进一个民族文明进步的根本动力,而和谐文化则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巨大力量。

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而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从这个意义上说,建设生态文明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不仅如此,中国是一个有着5000年历史的文明古国,有着厚重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华文化的精髓之一就是一贯重视和倡导“和谐”的理念。张岱年先生曾经指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有两个最主要的基本思想:一是人伦和谐;二是天人协调。人伦和谐是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天人协调是说人与自然、社会与自然的和谐。这些都是与当今中国社会所大力倡导的和谐文化建设相统一的。今天,我们建设生态文明,需要和谐文化为其提供精神动力、思想保证、舆论支持和文化条件。因此,要在构建和谐社会大环境中建设生态文明,必然离不开和谐文化的支撑。和谐文化要求发展生态文明要着眼于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引导人们用和谐的思维认识事物,用和谐的态度对待问题,用和谐的方式处理矛盾,用和谐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规范行为,形成良好的生态文明建设氛围。

众所周知,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生态文明建设中首先要处理好的课题。这个问题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人与自然的不和谐最终会转化为人与人乃至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或冲突。在人类发展过程中只有合理利用自然,达成“天人协调”的思想共识,与自然界共生共荣、协调发展,才能维护和发展人类所创造的文明。

在漫漫的人类文明发展道路上,怎么认识和对待大自然,人与自然如何相处,一直都是人们不断探索的一个热门话题。而和谐文化正是推动社会形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思想共识的一条有效途径。也正是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厦门市通过坚持“生态立市、文明兴市,保护优先、科学发展”的基本方针,逐步在全社会培育起人与自然环境友好相处的思想共识,进而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推动了厦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如今,“温馨・和谐”的理念已经成为厦门和谐城市精神的代名词,成为厦门和谐文化建设的一大品牌。

和谐文化使厦门生态文明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生态文明的核心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只有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才能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永续发展。这些年来,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以及建设生态文明城市、发展循环经济等方面,厦门作出了巨大的努力。特别是近年来,厦门认真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加强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加快建设以低碳为特征的工业、建筑和交通体系,促进低碳经济发展,推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建设,同时完善绿色产品标识制度,大力推广能效标识产品,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加快生态之市、和谐之市的建设步伐,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上了一个新台阶。

在生态文明背后起主导作用的是制度因素。建设生态文明,需要充分运用各种法律手段,把各项生态文明建设措施法治化。创新性又是生态文明建设中应该坚持的原则,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因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创新必须先行。厦门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制度,构建起了生态城市治理结构。早在1994年,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就颁布了《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随着厦门城市建设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的任务不断加重。为此,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又先后修订通过了新的《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出台了《厦门市沙、石、土资源管理规定》、《厦门市大屿岛白鹭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厦门市城市绿化条例》等20多个地方性法规或法规性文件,为厦门生态城市建设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并且,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建设,逐步形成了具有厦门特色的生态治理结构。各级政府的环境质量责任制不断得到强化。它们纷纷设立环境保护基金,组织专家和公民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环保法律、政策和技术咨询服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执法检查等手段,不断强化环境质量监督;全市设立了生态建设投诉中心和公众举报电话,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市民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扩大。所有这些,都为厦门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制度机制保证。

以崇尚和谐理念的和谐文化,鼓励一切有助于促进和谐的思想行为,不断增加社会生活中的和谐因素,建立健全保障社会和谐的各种法律的、制度的、道德的规范体系,使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团结和谐。特区建设以来,厦门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积极推进生态建设。改革开放至今,厦门经济平均增长率达到18.2%,居全国大中城市前列。厦门的经济发展不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相反,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较好地解决了经济增长与生态保护、物质积累与社会文化繁荣、短期飞跃与长期可持续发展的矛盾。近年来,厦门在大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生态保护。2005年,厦门每立方米工业用水实现工业产值2603元,每平方公里土地创造生产总值6562万元,创造工业总产值1.34亿元,每千瓦时工业用电实现工业产值37.61元,均居全省最高水平。2006年,厦门全年环保投入约30亿元,占生产总值的2.4%。在节能降耗方面,2006年厦门万元生产总值耗电888.1千瓦小时,比上年减少5.7千瓦小时;万元生产总值耗水19.5吨,比上年减少1.3吨,这些指标均保持全国领先,接近发达国家水平。其中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约0.63吨标准煤,约为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截至2006年年末,全市已有113家企业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不少企业还纷纷引入生态型工业及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并初步建立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警体系。2007年,厦门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继续下降,其中万元生产总值耗电864.4度,比上年下降19.4度,万元生产总值耗水18吨,下降1.5吨。2008年,厦门全市万元生产总值(GDP)耗电802.01千瓦时,比2007年减少54.56千瓦时,万元生产总值(GDP)耗水16.3吨,比2007年减少1.6吨,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为96.7%,优级率为33.3%;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为56.0分贝,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为68.4分贝;集中式饮用水水质达标率100%。全市重点工业企业废水达标排放率100%,重点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93.89%;重点工业企业二氧化硫达标排放率100%;全市重点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91.2%,医疗垃圾和化学危险废物处置率 100%。SO2和COD排放总量分别为4.67万吨和4.70万吨,较上年削减11.95%和5.82%。2009年,厦门新增城市绿地700公顷、生态风景林建设1.2万亩,实施成功大道、环岛干道、仙岳路等主干道景观综合整治,完成58万平方米沙滩修复整治。强化机动车尾气、扬尘、工业废气等污染控制,空气质量优良率比2008年上升近两个百分点。所有这些,无不显示厦门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所取得的实实在在的成效。

生态文明促进厦门确立人与人和谐相处的价值取向优美的生态环境不仅给厦门人民提供了良好的居住环境,更促进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大大提高了广大市民的文明素养。如今几乎每一个生活在这座城市的人,都非常珍惜厦门的自然生态环境,并形成了自觉维护城市良好形象的意识,这种自觉意识反过来又促进厦门和谐文化思想的进一步提升。这是厦门生态文明建设特别值得珍惜的宝贵经验。在过去的两次评比中,厦门都以总分第一夺得全国文明城市荣誉称号。这足以说明厦门的“文明”建设所取得的成就是举国公认的。

近年来,厦门十分注重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始终坚持以弘扬生态文明为着眼点,以推动公众参与为抓手,以绿色创建为突破口,环保、宣传、教育、新闻等部门在生态文明创建方面密切合作、形成合力,大力开展生态道德的全民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广大青少年的生态道德素质。他们还通过“小手牵大手”活动,带动了家庭、辐射了社区、推动了全民广泛地参与保护环境的行动。这些举措不仅产生了明显的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效益,更产生了良好的和谐社会建设效益。此外,厦门市还充分发挥和挖掘环保民间组织的作用,形成政府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良性发展局面。目前厦门市共有民间环保组织13个。他们组织环保宣传,监督环境执法,提出政策建议,维护公民环境权益,成为厦门环境保护的一支重要力量。由民间组织发起的“鹭岛关爱日”活动,倡导“绿色生活行动、让环保进入我们的生活”理念,动员市民用实际行动建设和美化大家共同的家园,已成为厦门市民热衷参与、关爱环境的一个重要节日。正是因为努力建立和发展以和谐为核心的价值体系,在全社会形成以尊重和实践和谐为荣,以背离和破坏和谐为耻的价值取向,并使和谐社会的思想道德要求内化和深化为群众的思想行为和日常生活理性,正是因为通过生态文明建设,厦门人在改变人与自然关系的同时,也改变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作者系福建省厦门市社科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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