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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标准4月1日起调整

2010-04-0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罗旭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3月31日电记者罗旭从公安部交管局了解到,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标准进行了调整,酒后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将一次被扣光12分。

新《规定》调高了4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

车、逆行、掉头,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3种违法行为,由一次记6分提高为记12分;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违法行为由一次记2分提高为记3分。

针对因道路、机动车变化增长带来的变化,新《规定》加大对交通安全隐患较大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新增了对3种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使。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与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

在提高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同时,针对目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项目偏多、重点不突出等问题,新《规定》进一步扩大轻微交通违法警告教育面,减少了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项目。取消对“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等12类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处理。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与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饮酒后驾驶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等9种性质类似、分值相同的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合并。降低“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等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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