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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服务将获财税优惠

2010-04-0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冯蕾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4月6日电记者冯蕾今天从国家发改委获悉,《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全文见7版)近日已获国家批准,国家将通过财政、税收等方面优惠推动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

具体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通过分享节能效益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

据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意见》要求,政府对节能服务产业将采取适当的金融和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其中,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另外,《意见》还规定,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五”以来,随着国家出台一系列推动节能的政策措施,节能服务产业得到了较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作为市场化节能新机制,其投资、技术和节能效果等优势正逐步显现。2009年,全国节能服务公司约502家,共实施节能项目4000多个,总投资280亿元,完成总产值580多亿,形成年节能能力1350万吨标准煤。节能服务产业从业人员由2008年底的6.5万人增加到11.3万人,增幅达74%。

国家发改委要求,各地要加强用能计量管理,督促用能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为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基础条件。要组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加强对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规律的研究,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推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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