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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2010-04-17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4月16日电(记者贾楠、顾瑞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73号国务院令,公布《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新华社16日受权播发了这一条例。

该条例包括41条,是为了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义务,保护臭氧层和生态

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的。

条例指出,国家逐步削减并最终淘汰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条例指出,国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方案和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进展情况,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年度生产、使用和进出口配额总量,并予以公告。

条例指出,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生产或者使用配额许可证。但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维修单位为了维修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实验室为了实验分析少量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防止有害生物传入传出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实施检疫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条例规定,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书面申请下一年度的生产配额或者使用配额,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年度生产、使用配额总量和申请单位生产、使用相应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业绩情况,核定申请单位下一年度的生产配额或者使用配额,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下一年度的生产或者使用配额许可证,予以公告,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申请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条例指出,国家对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予以控制,并实行名录管理。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公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进出口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进出口配额,领取进出口审批单,并提交拟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品种、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的材料。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条例规定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进行调查和取证;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扣押、查封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

条例指出,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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