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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修改新看点

2010-04-2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袁祥 王逸吟 我有话说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限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

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况下采取的逮捕措施,国家不承

担赔偿责任;

……

26日,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四审,对赔偿的范围又作出了一系列新规定。国家赔偿法是约束公权力、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修改广受关注。那么,法律草案为什么要作这样的新修改?

明确界定刑事赔偿的范围,是国家赔偿法修改的一个重要内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介绍,审议中,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刑事案件情况复杂,公安机关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需要一定时间进行侦查甄别。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予以释放的,是否应予国家赔偿,建议慎重研究。

事实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对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明确规定了7种情形:一是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是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是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是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是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是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是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69条还规定了拘留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

“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对于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应当明确规定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洪虎说。同时,依法采取了拘留措施,但拘留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的,也应当规定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据此,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对刑事拘留的赔偿区别情况作出规定: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还对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作了明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法律上,这种情况简称为“酌定不起诉”。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据此增加规定,对于“酌定不起诉”情况下采取的逮捕措施,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现行国家赔偿法已经明确,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采取了逮捕措施,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修正案草案为何还要将“酌定不起诉”的免责情形单列出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说,“酌定不起诉”的情节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程度要重,已经构成犯罪了。将“酌定不起诉”单列出来,使国家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更加明确了。(本报北京4月2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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