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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看点

2010-05-06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背景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副区长曹颍章在一处拆迁工程中超越职权,擅自强行拆除两家民房,致使一人自杀未遂变成了植物人。近日,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曹颍章有期徒刑2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合并执行有期

徒刑11年。

治理“暴力拆迁”,法律绝不能缺位

新华每日电讯的文章说,近年来,不断有基层政府和官员为了政绩随意触犯红线,违法违规暴力拆迁,进而酿成恶性事件,但鲜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在这种背景下,阜阳市对暴力拆迁责任人追究刑责,无疑具有积极的标本意义,具有司法实践价值。治理“暴力拆迁”,法律绝对不能缺位。只有让所有违法违规的暴力拆迁者都担责,特别是让所有“强拆伤人”者都承担刑事责任,提高暴力拆迁的成本,才能阻止层出不穷的暴力拆迁,才能让拆迁回归到依法、理性的轨道上来。

领导干部不能充当违法拆迁急先锋

荆楚网的文章说,曹颍章被追究刑事责任属于两罪并罚,但都与暴力拆迁有关。金钱的驱使,使他冲到了拆迁的第一线亲自坐镇指挥,进而导致了一场暴力拆迁悲剧。受到法律惩罚,显然属于咎由自取。目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正在修改,其中关键是如何处理好宪法、物权法赋予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和公共建设需要、商业开发之间的关系。在条例修改出台前,我们希望违法拆迁事件能够发生得少一些,领导干部尤其不能充当急先锋。曹颍章的教训,很值得官员们汲取。

追究刑事责任才能让违法拆迁绝迹

现代快报的文章则提醒说,曹颍章刑责加身不完全是因为强拆,而主要是违法强拆了规划红线以外的房屋,还有收受开发商贿赂。说曹颍章因强拆被制裁被判刑,反映的不一定是法律范畴内的实质正义,但一定是社会情境中的民意。当前,民众对于强拆的反感,在很大程度上寄托在了法律保护方面。无论如何,曹颍章案是一件不能夸大但也不应小觑的事件,它事实上发出了一个强烈的信号:在以人为本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违法强拆的责任官员不仅要被追究政治责任,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屡禁不止的违法强拆事件才能绝迹。

背景

餐饮业“霸王条款”再起波澜。近日,餐饮企业“有权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收取相应服务费”等条款被写入《武汉市餐饮行业经营规范》,武汉消协还与武汉餐饮业协会一起成了制定方,引起全国关注。在中消协和全国公众的质疑声中,武汉餐饮业协会日前紧急修改《规范》,删除了上述规定。

“谢绝自带酒水”背后原因应当追查

新华社的评论说,如果单是武汉餐饮业协会弄出这个《规范》,或许还有几分理由,可这次消协竟然也掺和进去,不禁让人生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协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武汉消协对明显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不仅不严加审视,反而以企业利益维护者的面目出现,凸显其职能的扭曲。文章指出,在诚信经营越来越成为社会共识的今天,仍有一些人急功近利,片面追求利润,败坏了社会风气。武汉消协的做法无异于火上浇油,这背后究竟有何原因,有关方面应认真追查,给公众一个明确说法。

公众参与决策才能避免权力“单人舞”

重庆日报的分析说,《规范》出台后之所以引起市民强烈不满,是因为没有任何公众参与,个别行业组织就擅自以行业利益阻碍公民的消费自由,单方面限制公众的消费权利,这让不知情的民众不能容忍。这次事件再次提醒我们,事关公众切身利益的限权决策,相关组织应当充分考虑公众的利益诉求,听取公众意见,并将其体现到具体政策制定中来。另外,还要建立健全公众决策机制,合理平衡各方利益,使民众正当权益得到充分尊重与保障。唯其如此,才能保障限权决策不成为权力方的“单人舞”。

应以社团法明确行业协会权利和义务

荆楚网的评论指出,按照法律规定,餐饮业协会等行业协会属于社团法人,是一种民间社会团体,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在我国,行业协会往往被称为“第二政府”,和个体消费者相比居于强势地位,有时为了给行业“谋福利”,甚至不惜侵犯消费者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要有第三方来主持公正,这个政府无疑有责任主持。同时,规范行业协会,并不能单靠行政手段,还应该制定一部健全的社团法来约束其行为,定位它的权利和义务。

(均为本刊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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