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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文物要深究违法者的责任

2010-05-2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 □王云霞 我有话说

在5月18日“国际博物馆日”当天,国内主流媒体纷纷报道了有关部门对大理古城墙被拆毁事件责任人的最新处理情况:施工单位被处罚20万元,大理市交通局局长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大理市交通局党委书记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大理市文化局局长受行政记过处分,分管交通的大理市副市长也被免职。同时,大理

市委、市政府责成市交通局和文化局领导班子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大理市市长还就龙首关古城墙被拆毁公开道歉。

相比以往种种破坏、拆毁文物古迹的违法行为遭到媒体曝光、社会谴责后,却迟迟得不到处理,致使破坏、拆毁行为畅行无阻,文物古迹最终灰飞烟灭,此次大理市委、市政府能够在龙首关古城墙被拆毁事件曝光后一个月内就公布处理结果,可谓及时果断,令人欣慰,值得称道。

然而,在此次处理中仍有一些细节令人担忧。

比如,大理市市长在公布处理结果时总结了此次事件有两个主要原因,其中之一是公路建设部门及施工单位文物保护法律意识淡薄,与文物管理部门沟通不足,忽视人民群众保护文物的意愿。这显然是避重就轻了。根据之前有关报道,最初的公路施工方案是在保持城墙完整性的基础上绕开龙首关遗址的,但施工部门在施工过程中为了节省开支赶进度,擅自改变公路走向,刻意拆除了部分城墙。州文化局曾两次下达停工通知,省文物局对公路修建出具了《考古评价书》,而且州文管所还请交通局工程师到现场作了详细说明。如果说建设部门不了解《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不了解龙首关遗址作为州文物保护单位的法律地位,尚可勉强称之为“文物保护法律意识淡薄”,那么,在有关部门下达停工通知、出具《考古评价书》之后仍继续施工,以至拆除龙首关部分城墙,造成其永久性破坏,就不仅仅是简单的法律意识问题,而是故意的违法行为。

另外,施工单位仅受到20万元的处罚也明显偏轻。根据《文物保护法》第66条的规定,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至50万元的罚款。大理市显然认为施工单位的行为还不是非常严重,选择了一个中等偏下的数额予以处罚。

最后,也最令人担忧的,是施工方案的调整涉及到古城墙的命运。尽管大理市政府表示将组织专家科学合理确定公路建设和文物保护方案,在最终方案确定之前,相关方面不得擅自在龙首关遗址进行施工。但是,这并未明确表示公路修建将绕开龙首关遗址,并尽快修复古城墙。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我们期望,有关方面在亡羊补牢之际,能够补得更坚决更彻底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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