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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如何化解社会矛盾怎样创新社会管理

2010-05-27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编者按

5月13日,本刊以“什么是能动司法?为什么要能动司法?”为题摘发了不久前举行的“人民法院能动司法论坛”上部分专家学者和大法官发表的思想观点,引起广泛关注,不少读者希望本刊多刊发一些论坛的成果。应读者要求,今天我们以“能动司法:如何化解社会

矛盾,怎样创新社会管理”为题,主要摘发司法实务界一些代表就此讲述的实践经验及其理论思考。

能动司法的理论研究正在深入,能动司法的实践创新也在不断推进,本刊将继续予以关注和及时地报道,也期待广大读者持续给予关心和支持。

专家学者和法官们在人民法院能动司法论坛的间隙热烈地讨论着,这样的场景在论坛期间常常出现。

周晖国(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司法民主建设,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动司法路径

司法在化解社会矛盾时,运用社会理性的同时反映着社会生活。然而,社会理性、社会生活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在永恒运动中体现着社会需求。因此,为在社会矛盾的化解中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人民法院需要适应社会生活的变革,对司法理念和实践进行创新,回应转型社会的价值需求,能动司法在此情境下作为一种新的司法理念被提出。

关于能动司法,学理上往往是从法官裁判方法的角度进行论述。事实上,当前我国实务界所总结和提炼出的能动司法的含义显然超越了能动司法裁判意义上的理解,而与人民法院的性质、职能和责任有着紧密的联系。当司法机关发挥其能动司法作用时,更倾向于回应当下社会现实的新需求,以一种理念来指导实践。能动司法有助于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发挥司法定分止争、形成规则之治的功能,对当下中国秩序重构具有不可估量的现实意义。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能动司法有着丰富多样的实践路径。我们认为,司法民主建设,是确保司法工作始终符合人民群众意志意愿的应有选择,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特别是涉诉矛盾的重要途径,也是继承司法传统、坚持能动司法的具体实践。

南京的司法民主实践是通过民意吸纳工作机制,了解把握社情民意,准确把握群众的司法需求;是通过司法便民工作机制,柔化司法审判方式,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是通过群众参与工作机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着力修复失和的社会关系;是通过公开知情工作机制,放大司法审判效果,发挥司法的引导社会功能。实践证明,司法民主建设是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坚持司法的人民性,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现实选择。

张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化解社会矛盾,不能仅靠法院一家“单打独斗”

调解和解工作契合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矛盾纠纷高发且日趋复杂的当今社会,满足了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司法需求,有利于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

实践中我们认识到,社会矛盾的化解,不能仅靠法院一家“单打独斗”,而应当是一个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综合体系。这一过程中,法院必须发挥能动作用,引导和推动诉讼与非诉讼矛盾化解方式的有效衔接。调解工作要实现长期良性发展,必须做到严格、规范管理,确保工作实效。我们确立了当事人自愿、一次性调解、限时调解等刚性原则,同时把调解过程置于法官的监督下,注重对当事人协议的合法性审查,规范了调解和解工作。

调解工作是诉讼程序之外的纠纷解决渠道,当事人的认知、认同以及主动选择需要一个过程。作为调解和解工作的探索者和能动司法理念的践行者,我们深刻地体会到,面对日益纠结复杂的社会矛盾,面对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人民法院必须正确认识和理解自身的职能作用和历史使命。只有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发挥更多的社会功能,才能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找准定位、有所作为。

张爱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合力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各类社会矛盾得到妥善化解的社会。妥善化解各类社会矛盾,我认为必须遵循社会矛盾的化解规律。诉讼与非诉讼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不同方式,两者虽然各自具有职能范围,但是在解决社会矛盾的时候并非“绝对割裂”、“相互隔离”。坚持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以能动司法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就是遵循了社会矛盾化解普遍联系这一规律。

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有利于促使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当前,大量的矛盾集中在基层,而最终解决的主体却在社会矛盾化解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矛盾化解与矛盾存在出现错位,形成了“倒金字塔”型的社会矛盾化解体系。要改变这种现状,就需要将司法重心延伸到诉前和诉外,下沉到基层,将大量社会矛盾解决在初始和萌芽状态,构建起稳定的“金字塔”型社会矛盾化解格局。而重心下移也正是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所在。

社会矛盾化解需要能动司法。作为能动司法的重要体现,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人民法院发挥职能作用,服务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体系建立完善的重要路径。

王侃(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做社会管理参与者,不当社会管理局外人

司法工作对于社会管理创新机制制度的形成和不断完善,对于提高其制度化、法制化乃至法治化的水平,都具有重要的规范、促进和监督制约作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不是人民法院的“份外事”,而是人民法院的“份内事”,是人民法院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参与社会建设的重要途径。人民法院应该把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作为重要职责,做社会管理的参与者,不当社会管理的局外人。

法院通过对法律的运用解决社会纠纷,达到对社会秩序和政治权威的维护;法院通过调控官民关系,推进依法行政;法院维护利益平衡,参与社会决策。在当前社会变革时期,法律的不明确性及滞后性都十分明显,就必须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有漏洞的法律因为法官的能动而得到弥补。在这个过程中,法官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已经通过“法律之手”延伸到了社会管理领域。

阮忠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与能动司法理念相契合的审判白皮书

审判白皮书,是指由人民法院制作,向相关受文单位和社会公众通报有关审判工作动态,并以独特的视角分析经济社会运行反映到司法领域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同时提出对策和建议的综合或专门性的司法报告。时至今日,包括上海在内的全国不少法院相继陆续推出审判白皮书,主要集中于行政、劳动争议和金融等审判领域。审判白皮书的价值与目标契合能动司法理念:审判白皮书是满足人民群众要求司法信息深度公开的新载体;审判白皮书是发挥法院社会工程师作用的新舞台;审判白皮书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新途径;审判白皮书是健全和完善民意沟通机制的新渠道。

审判白皮书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在现代国家,法院不仅要履行传统的纠纷解决职责,还要运用司法决策调控社会秩序、实施权力制约、引导公共政策的形成。法院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通过审判白皮书的集合和宣传,可以更加有效地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同,从而引导公共政策的形成。

周晖国

张雯

张爱云

王侃

阮忠良

金奇男

王小林

朱建新

朱建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拓展行政审判职能的“度”“量”“衡”

拓展审判职能是能动司法具体实践的重要方面,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裁判案件之外,以其他方式主动为社会提供司法服务的活动,具有启动的非被动性、依据的非法定性和效力的非强制性等特点。在行政审判领域,各级法院积极拓展行政审判职能,充分利用在行政审判中最先聆听诉求、最先发现问题、最先解析矛盾的独特地位,创造性地主动采用各种非强制形式回应社会现实问题,为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提供较司法审判更为直接和高效的司法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广泛的社会认同。

行政审判所解决的争议是因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产生的、发生在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争议,这使得拓展行政审判职能工作与国家政治体制、行政权力运行的关系极为密切,对合理和适当规限能动司法的要求也更高。我们认为,对能动司法进行合理和恰当的规限,就是要明确能动司法的“度”、“量”、“衡”,即廓清边界,明确能动司法的范围;提升品质,强化能动司法的技术;加强评估,建立能动司法的绩效考评机制。

王小林(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院长)

从“单力模式”到“和力模式”,理性配置纠纷化解权

在我国经济转型引发的社会转型时期,由于社会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传统矛盾不断增多,新型纠纷也大量涌现。各类社会纠纷在内容、性质、形式、成因等方面均呈现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特点,而现行纠纷化解权配置下的治理模式却显得力不从心。

这种纠纷法治化一元化治理所遭遇的现实尴尬,逼迫纠纷化解主体寻求新的模式转型:一是朝非法治式治理转向,主要回归政治式解决或经济式解决;二是朝法治式多元化治理转向,如在全国各地正在探索的多元化纠纷化解实践中,强化仲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诉讼依法调处纠纷的职能。

从纠纷化解权归属的主体视角观察,纠纷化解权体制机制性配置在历史上莫过于单力化解与和力化解两种模式。当纠纷呈简单形态存在时期,纠纷单一化解方式,或诉讼,或调解,或仲裁等,均可分别予以应对。当纠纷呈现复杂形态存在时期,纠纷化解手段的综合创新便成为必要。纠纷“单力化解模式”是人类纠纷化解历史的精细化分工的必然,同样纠纷化解“和力模式”是对纠纷化解模式的一种理性回归,是对现代纠纷复杂化的现实回应。纠纷化解“和力模式”制度设计上采取登记立案而非审查立案,超越法律障碍,将所有社会纠纷均吸纳进入纠纷的社会化处理渠道,形成了对全社会纠纷类别化处理的全覆盖。同时,采取免费调处的方式,大大降低了纠纷处理成本,提高了纠纷处理效率。另外,采取“对话式”化解方式,注重“情、理、法”资源的综合利用,如此一来可以提高纠纷处理的正当化程度,有效救济了“民权”,提升老百姓的满意度;有效巩固了“政权”基础,提高执政者的信誉度;有效维护“法权”,提高了法治权威度。

金奇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诉讼服务中心为载体创新社会管理新机制

诉讼服务中心是天津法院坚持能动司法,践行司法为民,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它以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保障诉讼权利的实现,促进公正与效率为目的,是一个集诉讼指导、诉前调解、诉讼救助、法律咨询、法官联络、案件查询、判后答疑、信访接待等多种职能为一体,贯穿诉讼及其前后延伸过程的诉讼服务机制和工作平台。

诉讼服务中心提供的“一站式”服务,为当事人参与诉讼、解决纠纷提供了很大便利,也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法律咨询服务,缓解了告状难、申诉难问题。通过建立和谐的诉讼秩序,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文明诉讼,维护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根据调查问卷的统计数据,94%的当事人和群众认为法院建立诉讼服务中心后提高了办事效率,90%当事人认为通过诉讼服务中心能够实现其来访目的。诉讼服务中心将诉讼引导与调解、立案审查和判后答疑、信访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建立起沟通理解的桥梁,畅通了诉讼渠道,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发挥了信访窗口和诉讼服务中心的特殊作用。去年以来,全市法院通过诉服中心调解化解纠纷10000多件,把大量矛盾解决在诉讼之前,缓解了法院案件大幅上升的势头,全市法院收案增幅同比下降19.81%。本版文章均为本报记者

袁祥、王逸吟整理本版照片均为本报记者袁祥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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