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决策失误如何防范

2010-05-2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曹建文 我有话说

近日接连发生的几起新闻事件,颇为引人瞩目。

年财政收入只有3000多万元的贫困县内蒙古清水河县,计划耗时10年斥资60多亿元建新城,日前被媒体曝光建成“烂尾城”;据称因迷信风水而用报废战斗机将一条宽阔平整的大街掐成断头路,河北省高邑县委书记崔欣元近日被免职;18日媒体报道,一种出厂价15.5元的药

品,政府物价部门的指导价竟然是136元,湖南某医院卖到患者手中时更高达213元;据媒体26日报道,河北邯郸广平这一年财政收入仅1.3亿元的贫困县,竟宣称要投资20亿元“三年大变样”。

或许,我们可以从上述事件中找到些许令人安慰之处,如个别乱决策的人为自己的决策承担了后果,但其负面影响不可低估――给群众带来了长期的不必要的经济负担,损害了民众出行的基本权利等等,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决策失误频现,根在逆科学发展而行

朱有志(湖南省社会科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决策的本意简而论之,就是采用一定的科学方法和手段,对有关方案和事项进行选择和定夺。决策一般是指对重大事项作出决断,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定大事。正因如此,为了避免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不必要的重大损失,决策必须遵循两大基本原则:一是决策必须实现科学化,即按科学发展规律办事,不能拍脑袋想当然,搞“长官意志”;二是决策必须推进民主化,即要充分听取民意,集体研究决定,不能闭门造车,搞“一言堂”。从目前现实情况看,虽然进步很明显,但决策离科学化、民主化仍有较大差距。

竹立家(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决策失误频发,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决策没有按科学发展规律办事,没有实现民主参与和监督决策。从公共管理的角度讲,政府就是制定公共政策的。从公共精神出发,为了公众的利益,实现公共价值是政府决策的基础和基本追求。在当代政治话语体系中,政府只做两件事:一件是制定公共资源和价值如何分配的规则;另一件是独自管理社会上公共权力的使用。前者是指政府的政策制定或决策职能,后者则是指政府的执行职能。一个好政府,就是一个既能制定好政策,又能通过强制性权力使好政策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得到落实的政府,二者缺一不可。

郑广永(北京市政治文明建设研究中心教授):在着力强调责任型政府建设的今天,“先拍脑袋决策,再拍胸脯保证,最后拍屁股走人”的“三拍”干部仍大量存在,决策失误还频繁出现,原因在于我们虽然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但在具体落实这个根本政治制度的过程中,有些环节还不完善,有时还存在脱节的情况。最常见的现象就是在许多文件中都规定了“应如何”,而没有具体规定“如何做”,即使有一些“如何做”的规定,也往往不具有操作性,更没有规定如果做不到将接受怎样的处罚。进一步探究深层的原因,就是民众的基本权利没有得到决策者尊重。

谌来业(北京英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博士):决策失误频发,有客观条件的制约,如所决策事项的条件不成熟,决策者缺乏必要的科学决策知识等,但从目前社会现实看,主要在于长官意志的决定性作用,在于权力的过分集中和“一把手”的绝对权威,在于决策者的政绩观冲动和利益驱动,在于随意决策而不必承担决策失误责任,或者说承担决策失误责任的风险非常低。

谁决策谁负责,问责机制应广泛使用

竹立家:政策制定过程是一个复杂而反复博弈的政治过程,说到底是一个决定“什么人,在什么时候,怎样得到什么”的过程。因此,决策过程事实上是一个资源、价值、机会、利益在社会公众之间重新配置的过程。虽然决策过程非常艰巨复杂,但在文明社会,“宪法原则”是政策制定过程的最根本原则,“民主参与”决策是文明世界的普遍做法,也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政治文明程度的主要标志。一个涉及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首先必须能真实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与要求;其次要有规范正常的社会与公民参与渠道,政策制定过程要公开透明,政策执行过程也要公开透明。

李红专(云南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副院长、博士):领导干部头脑发热就敢决策,而不必担心或不用担心决策失误后被问责,这是当前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一大障碍。正是由于不担心承担责任,像内蒙古清水河县这样的贫困县花60亿元盖“烂尾城”、河北省高邑县用报废战斗机将大马路掐成断头路的荒唐决策和胡乱决策才会发生。决策者的权力和责任应是统一和对等的,避免类似事件重演,就必须及时启动决策问责机制,让乱决策的人为此付出应有的代价。

郑广永: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决策的“拍板者”必须承担因决策失误而导致不良后果的责任。问责机制是一种追究决策失误者责任的方法,应当广泛应用。但是,总的来说,问责制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督,而且是事后监督,并且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难免因人因事而异,具有一定的人治性。应该把问责机制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监督机制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人民代表的监督作用,必要时启动质询,乃至罢免程序,使得问责机制能够依法进行。

谌来业:2009年7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暂行规定》将决策失误列入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七种情形的第一条,凸显了领导干部决策失误的严重危害,也说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问题的高度重视。《暂行规定》如能得到有效执行,必将对那些喜欢“拍脑袋”决策的决策者产生足够的威慑力。

引导公民有序参与,方能筑牢失误防火墙

竹立家: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要实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促使政府能按照人民的意愿公正地制定公共政策,正确地行使公共权力,人代会是基本平台。各级人代会是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发挥和展现自己权利的法定机构,各种各样的公共政策,大到法律法规,小到关系国计民生的具体而重大的公共政策,人民代表都可以通过人代会这个机构展示自己的权利,促使即将出台的公共政策更加合理,更符合公共价值和公众利益。

郑广永:防止决策失误的发生,根本手段还应是充分落实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之中。当前的关键是要建立健全制度,至少是充分利用好现有的制度,特别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关于监督方面的规定。除此之外,就是要把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进一步以可操作的法律的形式具体化。要在决策之前,让人民充分参与决策,对决策表达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人民的这种参与就是我们所提倡的公民有序参与。

谌来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颁布后,对于防范决策失误起到了积极作用,也有力地推进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但与此同时,一些决策者也找到了应对之策。譬如,当追究一些人的决策失误责任时会发现,这些决策严格地走了程序,专家论证、群众参与、集体决策一样都不少,让你根本无法问责。仔细推究,我们不难发现,这些决策者之所以能找到“挡箭牌”,根子还是在于我们的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仍然不够,决策的监督机制和制约机制仍然不够完善。

资料图片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