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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岗双责” 念好“绿色发展经”

2010-06-0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高建进 我有话说

漂亮的环保成绩单

福建省政府新闻办6月3日发布《2009年福建省环境状况公报》。作为首个在国内推行环保“一岗双责”的省份,2009年福建环保工作交出了一份漂亮的成绩单:

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全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2008年减少2.15%,比2005年减少8.

96%,提前一年实现“十一五”减排目标;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比2008年减少0.67%,年度减排0.2%的任务如期完成,比2005年减少4.65%,约占“十一五”减排目标的97%。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污染减排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全省已建市、县污水处理厂达到71座,比2005年底增加了近60座,污水处理能力翻了一番以上。全省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燃煤电厂已全部安装脱硫设施。全面完成企业自备电站、钢铁烧结机和玻璃厂炉窑脱硫工程。列入“十一五”关停和“上大压小”的小发电机组已按规定关停解列;到2009年底全省共淘汰(转型)落后水泥产能2022万吨。实行替代发电和发电量交易政策,全年共实施替代发电75.25亿千瓦时,替代的发电量对应的煤耗下降近三分之一,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90%以上。

“一岗双责”显威力

“2009年福建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的成效,与我省在全国率先推行环保‘一岗双责’的制度密不可分。”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丛澜说。

福建是首个在国内推行环保“一岗双责”的省份。根据福建省政府出台的《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地方政府和40多个相关部门都拥有环保职责。各级政府负责人除对分管的工作负责外,还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环保工作负领导责任。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保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保工作的负责人对环保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保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

“此举意味着各级政府、各部门负责人除对分管的工作负责外,还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环保工作负领导责任。”丛澜说。各级政府及部门负责人的环保监管职责,都要纳入政绩考核,作为干部评价、提拔和使用的重要依据。没有完成年度环保工作目标,或发生环境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相关领导责任人员实行行政问责,并在环境保护评先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

同心合力算“环保账”

福建推行这一制度后,对于那些高污染高耗能企业而言,就不再只是环保部门一双眼睛来盯,而是多个部门联合监管,重拳出击;对于政府部门而言,通过明确职责,部门之间相互扯皮、推诿现象也大大减少了。

“一岗双责”让许多以前与环保并不沾边的部门也算起了“环保账”。根据“一岗双责”暂行规定,银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严格控制贷款”。2009年,全省共有500多条环保信息进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使环保违法企业受到信贷限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加入了“环保”大合唱,对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有了‘一岗双责’制,环保部门的影响力更大了、更实了。”丛澜说。2009年,全省环保专项行动共出动环境执法人员8.56万人次,检查企业2.88万家,对涉嫌违法的414家企业立案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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