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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阳光财政”的法律思考

2010-06-0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邹广 我有话说

实行政务公开是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强化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2008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门法规,其“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

原则,旨在让政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而打造“阳光财政”,则是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阳光财政”是指按照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社会法治国家的要求,通过构建公开、民主、监督、考评的政府理财行为规范,实现政府理财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一种制度。从“阳光财政”体现的要求看,“阳光财政”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社会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定了人大对政府有监督权,其中对政府预算监督是其重要方面,只有加强对政府财政预算管理,把政府财政放在阳光下,才能保证政府财政职能的实现和发挥政府财政的社会效益。因此,建立和完善财政预算法律体系是“阳光财政”的重要一步。从“阳光财政”所要达到的目标看,实现政府理财法治化是其重要目标,而法律是“阳光财政”的重要保障和实现途径。因此,只有把“阳光财政”纳入法制化轨道,才能使这种制度得到建立和实施。

近年来经过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的努力,我国推进“阳光财政”建设取得显著成绩。2010年我国政府将加快“阳光财政”建设提上重要议程,并在全国人大会议上提出了诸多关于“阳光财政”的议案。这些议案的提出,极大地推动了“阳光财政”立法工作。尤其是各地的“阳光财政”建设实践为全国范围内推行“阳光财政”提供了宝贵经验,这十分有利于我国“阳光财政”建设进程。当前,推进“阳光财政”的法治建设,可包括以下一些途径:

第一,建立和完善系统的公共财政管理法律体系。这是实现“阳光财政”的总体法律途径。一方面,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财政管理法律体系,做到财政法律、财政法规、财政规章之间相互配套并形成科学严密的法律体系,使政府各项财政活动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另一方面,要建立政府理财程序和行为规范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法律体系,把政府理财活动都纳入法律程序和法律规范中来,使政府财政预算、政府财政收付、政府财政支出等理财行为依法运作并得到有效管理和制约。

第二,要继续推进以政府部门预算编制、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和收支两条线改革为主要内容的财政预算制度改革,借此建立完善的财政预算法律体系,包括健全的预算法和预算监督立法,并保障其实施,使政府支出更加公开和透明;通过贯彻预算法,强化预算的执行,使政府可支配的财力纳入预算管理法治化进程中。

第三,建立和完善财政收付、财政支出的法律规范。通过法律途径实现以财政部门的财政性资金由其设立的银行账户统一管理为核心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法制化,保证政府使用资金的透明和规范,提高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这是实现“阳光财政”的重要方面;另外,通过法律实现对政府财政资金支出的有效管理,包括完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政府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以及政府支出账户管理等法律制度,这些基本法律制度能保证政府财政支出的公开、民主、科学的规范化管理。

第四,建立和完善政府财政法律监督体制,使“阳光财政”真正得到有效贯彻和实施。政府财政管理法律监督体制包括财政监督体系、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它能保证“阳光财政”有效实施。要加强各方面的监督建设,既要完善人大监督职能,加强人大对预算的监督权,同时要主动、及时的披露信息,完善财政信息公开制度,也要主动接受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有效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第五,建立和完善财政公开的法律制度。“阳光财政”的基本目标是实现政府财政公开化、透明化,提高财政透明度。“阳光财政”是公共财政的必然要求,公共财政是非赢利性的,必须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公共财政因具有透明性才称之为“阳光财政”,只有纳税人的钱花在哪里、怎么花公开透明,才能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进而保障他们的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基本民主权利。推行财政政务公开离不开健全的法制做保障,因此,必须加强财政公开立法工作。(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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