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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与效率:高等教育学费定价的双重目标与追求

2010-06-0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伍海泉 我有话说
市场经济下,学费是高等教育的成本补偿与教育收益的私人代价。由于支付能力差异,不同的人群对教育具有不同的需求弹性,学费定价将影响不同社会成员的入学机会。在公平正义的要求下,不同的社会成员应该享受相同的教育机会,教育公平就成为学费定价的伦理基础。如何在实现教育公平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满足教育资源配置的帕累
托最优,就成为学费理论与定价方法的不懈追求。

公平:学费定价的伦理要求与公正选择

资源稀缺的环境中,市场对效率的追求是市场机制的魅力所在。但市场本身不能解决公平问题,也正是市场对效率的偏执追求中,忽略了对弱势人群的关注。教育,不仅仅是纯粹的个人选择,由于教育对代际转换、社会文明与进步的特殊作用,教育公平已经成为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也是教育发展的主要目标和文明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

研究与事实证明,支付能力影响个人教育选择与入学机会。支付能力较强的人不会因学费的高低而选择或放弃入学;相反,支付能力差的人群对学费反应敏感,当学费提高时,可能因支付能力而放弃入学。因此,学费定价是影响教育公平的重要因素。

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来,我国高等教育经历了从免费到少量收费再到较高收费,从“双轨制”收费到全面收费的改革。基于高等教育成本补偿理论和教育投入不足的现实,理论界和全社会对高等教育收取学费已基本认同,但对现行高等教育学费定价的标准与方法仍心存疑虑。有学者研究指出,在高等教育扩招与学费制度改革以后,我国重点大学的农村学生比例明显下降,在专业分布上,优势阶层的子女一般集中在热门专业,低阶层家庭子女的高考录取分数普遍会高于优势阶层的子女,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阶层差距呈现逐渐扩大之势。这种不公平也是义务教育与高中阶段教育分层的积累和延续。而所谓优势阶层是指拥有较多经济资本、社会资本与文化资本的阶层,由于他们的优势地位与较强的支付能力,其子女拥有更多的入学机会,可以获得与享受更多的优质教育资源。

改革教育制度,最大程度实现教育公平,就成为全社会的共同愿望与要求。作为影响教育公平的学费制度,我国必须进一步改革与完善现行学费定价机制与方法:(1)建立生均成本控制、政府监管与公众参与监督下的学费定价机制,科学确定学费定价标准;(2)完善学生资助制度,优化学生资助方法,建立有效的学生助学贷款制度;(3)根据不同的支付能力,实行学费的差异定价,改革现行单一的以学校、专业统一收费的学费定价方法。

效率:学费定价的现实需要与魅力所在

在经济学中,效率是制度设计的不懈追求和永恒目标。正如“科斯定理”的命题:当交易成本为零时,市场会把产权自动界定给最有效率的使用者。在高等教育资源稀缺的情况下,一个人接受高等教育必然会排除他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且影响未来个人收益和社会地位。人力资本理论为教育收费提供了经济学依据。有学者测算出我国高等教育个人内部收益率约为18%左右,与中等收入国家平均水平相当,略低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高等教育资源的极度稀缺性,要求资源占有者科学有效配置资源,提高资源效率。

高等教育具有私人性,从市场角度考虑就应有其价值,学费就具有了价格机制的某些功能,教育利益相关者(学生及其家庭、政府、高校和社会企业)都有对教育的效率要求:学生及其家庭、政府希望以最小的教育资源投入(政府财政投入与学费)获得最大的教育收益;高等学校应该以最少的教育资源提供尽量多的高质量的教育产品。学费定价应该适应市场基本准则,满足教育资源配置的效率要求。从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来看,提高资源效率可以增加教育供给,促进教育公平。

基于效率要求,我国高等教育学费制度还要进一步改革与完善:(1)区分市场失灵与市场有效,在市场有效的情况下,学费定价要反映教育供求关系,尊重市场的合理选择;(2)在高等教育中适当引入竞争,对私人收益性和市场性较强的教育(民办教育、继续教育、高等职业培训、专业学位教育等),学费应实行政府管控下的市场差异定价;(3)建立学费与成本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合理核定生均成本,通过学费定价机制改革控制教育成本,促使高校提高办学效益;(4)学费定价要充分体现教育收益差异,实行学费的优质优价。(作者单位:长沙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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