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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法学的创新之作

2010-06-1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李龙 我有话说

中南民族大学李资源教授新著《中国共产党民族法制建设史研究》(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版)一书,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对中国共产党80余年来领导的、

在不同历史时期民族法制建设的内容和过程进行了系统的梳理,深刻分析民族法制建设的一般规律,全面总结了民族法制建设的巨大成就、历史经验和教训。我认为本书有以下三个突出特点:

一是观点鲜明,见解新颖。该书的突出贡献,就是在马克思主义面临重大挑战的时代背景下,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始终用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观对我国民族法制建设作出正确的判断和评估。作者对我国民族问题的复杂性作了中肯的分析,认为有“八对矛盾交织在一起”,即“历史问题与现实问题交织在一起;国际问题与国内问题交织在一起;物质贫困与精神贫困交织在一起;优秀的传统文化与落后的生活方式交织在一起;敌我矛盾与人民内部矛盾交织在一起;合法的宗教活动与非法的宗教活动交织在一起。”因此,在处理民族问题时必须要有清醒的头脑,严格遵照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认真对待,坚持民族平等的原则,从民族团结的愿望出发,尽量化不利因素为积极因素。同时,也不能把社会治安问题与民族的问题混合一谈,对极个别的打砸抢分子,决不能心慈手软,据其情节与态度,依照国家法律,考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正确、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二是全面系统,重点突出。作者怀着满腔热情,以60万字的鸿篇填补了我国民族法制史研究的空白,首次全面、系统地阐明了中国共产党民族法制建设的历史;为坚持和完善我国民族法制建设做了一项极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其中有不少见解值得有关领导部门考虑和重视。如他在“对策研究”部分中,明确提到民族法制建设必须充分考虑少数民族的地区特点,并重点讲到三点:“一是民族法制建设要联系当地实际”,这个实际包括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风俗习惯和民族关系的实际,民族地区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民族文化和民族心理的实际。二是民族法制建设既要考虑历史留给民族地区的陈迹,又要考虑今天的现实,更要考虑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引起的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嬗变。三是要考虑在民族自治地方享有在立法方面的一定的自治权。“上述三个观点,既是对过去的科学总结,更是对加强民族法制建设的有益建议,这是本书的精华之一。

三是史论结合,客观公正。该书属于法制史方面的专著,作者坚持史论结合的方法,以叙为主,叙中有论。在叙的方面,做到史料翔实,有较强史料价值;论的方面,做到客观公正,观点鲜明,不仅仅是为史写史,而关键在于总结经验与教训。这些经验与教训,无疑是我国民族法制建设中的宝贵财富。总之,该书的出版,丰富了我国民族法制建设中的内容,提升了民族法制的品位,对于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民族法律观为指导,进一步加强我国民族法制建设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作者单位:武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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