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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经验”的法律结晶

2010-06-2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袁祥 王逸吟 我有话说

人民调解委员是指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教育、疏导,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

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

今天,写有上述这些条款的人民调解法草案摆上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案头,接受他们的首次审议。这意味着,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调解制度,在国际上被赞誉为“东方经验”的人民调解制度,在实践多年以后,将提升和结晶为一部法律。

“东方经验”上升为法律

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上世纪20年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几十年来,人民调解对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司法部统计,目前全国共有人民调解员490多万人,形成了覆盖广大城乡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2009年,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767万件,调解成功率为97.2%。人民调解作为我国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司法部部长吴爱英今天就人民调解法草案作说明时指出,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各种矛盾凸显叠加的今天,人民调解正面临挑战。“人民调解法律制度在组织规范、程序规范和协议效力等方面,都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需要。”

与此同时,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许多探索,积累了不少新经验。有关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人民调解的政策措施。这些新经验和新措施,都需要结晶为法律。“人民调解法草案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措施总结提炼上升为法律制度,用以指导、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实践。”吴爱英说。

明确财政支持保障调解经费

人民调解法草案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草案还规定:人民调解是指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教育、疏导,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在司法部法制司一位负责人看来,这些规定与宪法等法律对人民调解的定位一脉相承。“草案坚持了人民调解具有群众性、民间性和自治性的性质和特点。”这位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这一属性及定位是人民调解工作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保持强大生命力,深受群众欢迎的根本原因。”

作为一项群众性自治制度,人民调解区别于诉讼和仲裁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不收取费用。人民调解委员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由村委会、居委会提供。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调查发现,在一些经济困难地区,经费难以落实。人民调解工作必要的经费该如何保障?人民调解法草案对此作出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

这一规定事实上是对实践经验的总结提升。2007年,财政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要求地方财政根据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调解员补贴经费。

“这次立法突出的一点,是把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和保障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说。

引入司法确认破解效力难题

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一直是公众广泛关注的问题。由于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同于司法判决,没有国家强制力,有些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往往反悔或拒不履行协议。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人民调解法草案首先明确了调解协议的性质,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更重要的是,草案还引入了司法确认制度,即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是否合法有效。经人民法院确认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书,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他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调解制度的这一创新,实践中已经在运作。在2009年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中,就已确立了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

此外,人民调解法草案还依据调解优先的原则,设置了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相衔相的制度。草案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审前动员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或者行政、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本报北京6月22日电)

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人民调解法草案的说明。她指出,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本报记者袁祥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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