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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令》的生态保护思想与中国传统生态法律

2010-06-2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刘海鸥 我有话说
《月令》是中国古代一种分月记载历象、物候,并依此安排生产生活和政治管理活动的文献体裁。最具有代表性的传世《月令》专文,是《吕氏春秋・十二纪》纪首章和《礼记・月令》。作为古代人们在长期的农耕生产生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经验总结,《月令》内容相当丰富,其核心是顺时而动,尊重自然规律,追求“无变天之道,无
绝地之理,无乱人之纪”的天地人相统一的社会。尤其是其鲜明具体的“时禁”内容,体现了朴素的生态保护和资源持续利用的思想。作为礼的一部分,《月令》还是国家日常政治生活的重要依据,并在封建法律中占据重要地位,继而构成中国传统生态保护法律制度的基础。

《月令》的生态保护思想

《月令》在山林、动物、土地资源保护诸方面提出了诸多科学的观点。

《月令》认为,应该按时节利用森林资源。在林木发芽生长的春夏两季,严禁采伐。如孟春之月,“天子命祀山林川泽,禁止伐木”;季春之月,“命野虞,无伐桑拓”;孟夏之月,“无伐大树”;季夏之月,“树木方盛,乃命虞人入山行木,无或斩伐”。而在秋冬季节,则允许进山砍伐林木,合理利用资源。如季秋之月,“草木黄落,乃伐薪为炭”;仲冬之月,“山林蔽泽,……野虞教导之。日短至,则伐林木,取竹箭”。可见,月令将遵从林木的季节演替规律作为保护山林资源的根本。

《月令》对如何保护动物资源也有明确的规定。首先是在动物孕育、哺乳阶段,严禁捕捞、宰杀。对卵生巢居的鸟禽,要采取“不卵”和“不覆巢”的措施,以免鸟禽物种灭绝;对胎生乳养的走兽,要采取“不杀胎”、“不歼夭”、“不糜”等措施。在动物繁衍的春夏两季禁止捕捞、斩杀,如孟春之月,“无覆巢,无杀孩虫,胎夭飞鸟,无庚无卵”;仲春之月,“养幼少,……祀不用牺牲”;仲夏之月,“无大田猎”;季夏之月,“令渔师伐蛟取鼍,登龟取鼋。”另外,禁止使用易导致动物种群灭绝的捕获工具。如规定禁止使用“果”,“罗网”等,禁止用毒药毒兽,“田猎,?罘、罗网、毕、翳、?兽之药,毋出九门”。上述禁令表明古人对竭泽而渔式的生产方式的消极作用己有较为深刻的认识。

《月令》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的思想集中表现在:一是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即“善相丘陵阪险、原隰,土地所宜,五谷所殖”;二是用地与养地相结合,以便永续利用,即“可以粪田畴,可以美土疆”;三是依时保护土地资源,如夏季“不动土功”,就是为了不破坏农作物生长;而冬季“无作土事”则是为了不使“土气上泄”,以免“诸蛰则死”,破坏了自然界的生态平衡。

总之,《月令》所包含的朴素生态保护思想涵盖了生态资源保护的诸多方面,为人们提供了明确而详尽的行为规范,在古代生态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中起到重要的导向作用。

《月令》思想对古代国家法的影响

中国古代法律体系在其形成过程中,通过“以礼入法”的方式,将《月令》的生态思想反映在国家法律和皇帝诏令中,使其成为传统生态保护法律制度的历史渊源。睡虎地秦简中的《秦律》之《田律》,规定了春天保护动植物的内容:“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卵)?,毋□□□□□□毒??,置罔(?)。……”该禁令与《月令》所载大体相同,体现了“时禁”的思想。

在敦煌发现的汉代诏书《使者和中所督察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经国家文物局考证,是迄今为止我国发现最早的一部较为完备的环境保护法规。诏书主体部分主要是四季的不同禁忌和需注意的事项,其中关于生态保护的有16条,这些规定无疑来自《月令》,尤其是《礼记・月令》。但诏书关于生态保护的内容比《月令》更明确具体。一方面,它注重对生物的全面保护,保护的范围包括飞禽走兽、水生动物、昆虫和所有植物。针对不同物种的生长期,它还在时间上作出不同规定。如明确1―9月禁止伐木,此规定较《吕氏春秋・孟春纪》与《礼记・月令》更为明确、具体、严格。另一方面,与《月令》一样,它还禁止捕杀整个生物群落,如仲春之月最后两条为:“毋□水泽,□阪池、□□:四方乃得以取鱼,尽十一月常禁;毋焚山林:谓烧山林田猎,伤害禽兽□虫草木…[正]四月尽…。”《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最突出的思想仍是《月令》强调的“不违农时”,将“时禁”作为生态保护最基本的手段。可见,作为“礼”的《月令》,尤其是其中的生态保护内容,逐渐成为传统生态保护法律的基础和源泉。

唐宋时期,许多与生态保护相关的法令都出自《月令》,各代帝王均以诏令的形式贯彻月令的“时禁”思想。如《唐律疏议》第430条规定:诸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而“非时”,即二月至十月底。南宋《庆元条法事类》“河渠令”规定用水的“时禁”:“诸小渠灌溉,上有碾?,即为?水者,九月一日至十二月终方许用水。八月以前,其水有余,不妨灌溉者,不用此令。”盛唐及后世帝王多次明确下诏要求“敬顺天时,无违月令”。如玄宗开元二十一年诏曰:“献岁之吉,迎气方始,敬顺天时,无违月令。……诸有藏伏孕育之物,蠢动生植之类,慎无杀伐,致令天伤。”宋太宗太平兴国三年下诏,“方春阳和之时,鸟兽孽育,民或捕取以食,甚伤生理,而逆时令,自宜禁民,二月至九月无得捕猎。”总之,从古代国家法层面上分析,生态保护法律尽管内容上有所差异,但基本精神与《月令》朴素的生态保护思想基本一致。

《月令》思想在古代民间习惯法中的体现

古代民间生产生活经验和习俗,常常在一定地域、血缘之间形成自发的约束力,从而成为传统习惯法的重要内容。其中,一些古代农书,通过总结农业生产经验,将《月令》所倡导的“时禁”思想,发展为重要的农业习俗,不仅用于指导农业生产实践,也构成民间生态习惯法的渊源之一。如《月令》中有关生态保护的思想,集中体现于农家月令书代表作――东汉《四民月令》中。北魏《齐民要术》也常常依据《月令》,总结农业生产经验,指出,“顺天时,量地利,则用力少而成功多,任情反道,劳而无获。”其《伐木》第五十五要求:“凡伐木,四月、七月则不虫而坚朋。……非时者,虫而且脆也。”此外,南宋的《陈?农书》强调在农业生产中要做到“不先时而起,不后时而缩。”元代《王祯农书》也说“四时各有其务,十二月各有其宜,先时而种,则失之太早而不生,后时而艺,则失之太晚而不成。故曰:虽有智者,不能冬种而春收。”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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