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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关于乡村社会建设的构想

2010-07-0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欧阳仕文 陈金龙 我有话说
中国传统乡村社会是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农业宗法社会,这种社会结构既维系了乡村社会的稳定,也造成了乡村社会的落后。为构建新的乡村社会秩序,改造传统乡村社会结构,孙中山在借鉴西方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中国乡村社会的实际,提出了自己的乡村建设主张。

通过发展农业生产以建设

乡村社会

农业不仅关系生活资料的生产,而且关系生产资料的生产,是国家富强与社会稳定的基础。没有农业的兴旺,就不可能带来其他各业的繁荣,社会稳定也就缺乏根基。因此,发展现代农业,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是乡村社会建设的前提。在《农功》一文中,孙中山说:“以农为经,以商为纬,本末备具,巨细毕赅,是即强兵富国之先声,治国平天下之枢纽也。”(《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6页)这即是说,农业是国家富强的基础,在农业发展的基础上,以商业调剂来交流货物,便可使国家富强起来,社会也将趋于稳定。在孙中山看来,农业是国计民生的关键,如果农业发展不起来,农民就将陷入饥饿悲惨的境地,社会也就难有稳定可言。为了促进农业的发展,孙中山极力主张在农业中采用机器进行生产,把农业机械化看作农业增产的根本途径。与此同时,孙中山积极倡导科学种田,认为农业的生机在于科学,必须把农业生产置于科学指导之下,才能充分挖掘农业潜力,提高土地单位面积产量,从而解决我国人多地少的矛盾。为倡导科学种田,孙中山主张测量农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并提出使用化学肥料和农药,以提高土壤肥力,预防和消除农业生产中的病虫害。农业的发展,需要相应的制度安排与法律保障。孙中山设想通过立法,鼓励农民进行粮食生产,保护农民的正当权益。这些措施如能付诸实践,对于农业的发展无疑具有助益,对于农村社会的改造则能起到奠基作用。

通过实行地方自治改造乡村社会

中国传统乡村社会实际上是一种“宗族自治”的熟人社会,地方自治是孙中山基于中国当时的政况,为解决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这一矛盾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其目的是通过地方自治的实现以达到对县以下基层社会的控制和实现全民政治的理想。孙中山曾对地方自治问题进行过细致研究,最终选择以县为地方自治单位。他在《地方自治实行法》中规定:“地方自治之范围,当以一县为充分之区域。如不得一县,则联合数乡村,而附有纵横二三十里之田野者,亦可为一试办区域。”(《孙中山全集》第5卷,第220页)在孙中山看来,将一个县的全部农村组成为一个地方自治的基本单位,有利于提高政治效率和管理效率。地方自治的事项主要包括清户口、立机关、定地价、修道路、垦荒地、设学校。因此,在孙中山的视域中,地方自治是对乡村社会进行有效治理的途径。地方自治团体,“不止为一政治组织,亦并为一经济组织”,是“一政治及经济性质之合作团体”。既然如此,就应当举办各行各业的合作经济,如农业合作、工业合作、交易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合作等。事实上,地方自治机构举办合作经济,是改造乡村社会的重要手段,通过举办合作经济,培养农民的合作意识与合作观念,有利于乡村社会秩序的重建。

通过发展农村教育以改造乡村社会

孙中山认为,保守性、盲从性、迷信、见利必趋等劣根性之所以存在于国民之中,教育不普及是一个重要原因。他说:“吾国虽自号文物之邦,男子教育,不及十分之六,女子教育,不及十分之三,其中有志无力者,颇不乏人。其故在何?国家教育不能普及也。”(《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552页)众所周知,在中国传统社会,教育存在严重的不平等性。在政治上、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掌握了教育的领导权,他们的子女则垄断了受教育权,广大劳动人民及其子女则基本上被剥夺了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对于传统教育的这种不平等性,孙中山进行了尖锐的批判。在孙中山的心目中,合理的教育制度,应该是“无论富贵”都可接受教育。只有全体国民都受教育,大家都有受教育的平等权利和机会,才能提高全体国民的素质,整个民族才能兴旺,整个国家才能富强。就对农民的教育而言,孙中山指出,他们“没有知识”,“不能写读”,而且还非常守旧,振兴中国农业“所缺者”,就是“农民之新知识”。因此,必须“对数量上占优势的农民灌输新观念”,使农民学习“科学的道理”,掌握“科学的道理”。从改造乡村社会着眼,孙中山提出,对农民不仅要进行知识教育,还要进行“本党主义”教育,使农民认识国民革命的重要性。为教育农民、发动农民,孙中山多次去农讲所作报告,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启发农民、开导农民。

通过安置土匪游民以改造乡村社会

土匪问题是中国近代史上一个普遍而复杂的社会现象,究其原因,根本上是由乡村社会控制的失效造成的。中国近代的土匪种类繁多,数量庞大。就其性质而言,有劫富济贫的义匪,有从事抢劫烧杀、绑架勒赎的惯匪,有由裁撤、溃败的军队或哗变逃跑的士兵演变而来的兵匪;有从事帮会教门活动的会匪或教匪;有从事毒品走私的烟匪。中国近代的土匪主要来自乡村社会,解决好土匪问题,是乡村社会改造的一项重要内容。游民是脱离了当时社会秩序,失去稳定职业、产业及其他生活根基的人,其重要的特点就在于游,他们缺少谋生的手段,大多数人在城乡之间流动,是中国近代社会中具有破坏性和爆发力的社会力量。

辛亥革命前,孙中山着眼于联系和利用会党,准备通过会党会众发动反清起义,推翻清朝的统治。在孙中山看来,“土匪溃兵并没有什么可怕”。游民也是孙中山革命之初依靠的力量,1922年4月,孙中山在总结革命经验时曾说:“我们最初提倡革命的时候,没有一个人肯听的。但我先把一般无业的游民联络起来,替他们谋饭吃、找事做,他们便信我起来了。”(《孙中山集外集》,第262页)另一方面,孙中山又非常关注土匪游民的安置与改造。他向国民党一大提交了“感化并收容游民土匪提案”,建议“国家对于游民、土匪,于惩服的方法之外,须设法加以感化及收容。使即能获得从事于社会有益之工作之机会”。国民党一大采纳了孙中山的提案,其宣言明确提出:“政府当设法安置土匪游民,使为社会有益之工作。”(《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168、124页)因此,孙中山关注土匪游民的安置,其着眼点在于维护乡村社会的稳定。

通过改造农民的社会意识以建设乡村社会

孙中山一方面认为“中国谦逊的农民却有一种成熟的智慧”,对于农民有肯定和同情;另一方面,对于农民之中存在的封建观念、落后意识也进行了毫不留情的批判。比如,宗族意识是普遍存在于农民之中的一种意识,这种意识强调宗族利益至上,为了宗族的利益可以不惜牺牲,却不愿为国家利益而献身。孙中山认为,儒家所宣扬的宗法思想,只有家庭和宗族观念,缺乏民族和国家的思想。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中国人最崇拜的是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所以中国只有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没有国族主义。外国旁观的人说中国人是一片散沙,这个原因是在什么地方呢?就是因为一般人民只有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没有国族主义。”(《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185页)宗族意识与近代民族国家的建立对国民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不消除宗族意识的影响,近代民族国家难以建立起来。为了改造国民的宗族意识,确立国民的国家意识和国族意识,中华民国成立后,孙中山便反复强调:“欲图根本救治,非使国民群怀觉悟不可”;“根本救国,端在唤醒国民”。也就是说,中国由国民所造成,惟有第一等的国民才能造成世界第一等的民国,在全体国民中树立国家意识,摒弃宗族意识,是国家建立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又如,奴性意识泯灭了中国人的创造力,消解了中国人的进取心,滋生了中国人的惰性与自卑。对于中国农民的奴性意识,孙中山进行了分析和批判,不仅指出了奴性意识之害,而且说明了消除奴性意识的方法与路径,即借助“政治力量”、“国家的力量”来破除奴性意识对农民的束缚。守旧意识是一种与小农经济相伴随的落后意识。小农经济的特点是以家庭为单位,与社会联系少,简单重复,竞争意识淡薄。这种生产方式导致中国农民习惯于沿用旧的思维方式、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不愿求变,不愿求新,不愿冒险。孙中山也批评了中国农民的守旧意识,期望中国农民多一点创新意识、改革意识,以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与农村社会的变革。孙中山对农民意识的批判,就其出发点而言仍在改造农民,以充分发挥农民在中国革命和建设中的作用。

从孙中山关于改造传统乡村社会的主张可以看出,农村社会建设必须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思想建设并举;既要有破,又要有立;既要依靠农民自身的力量,又需借助政府和社会之力。

(作者单位:华南师大政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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