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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伦理变革与公共行政伦理的构建

2010-07-2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乔洪武 我有话说
市场经济取代自然经济的历史变革必然会带来经济伦理的革命。而相对于经济伦理而言,公共行政伦理既会随着经济伦理的变革而变化,又会对经济伦理的变革发挥促进或者阻碍作用。

那么,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引发的经济伦理变革,会对公共行政伦理提出哪些客观要求呢?

首先,公共行政伦理应切实以尊重

和保护普通人的合法利益为最高原则。如果说,在市场经济发展之初还只有少数人率先认识到自身利益,能够自觉地追求和捍卫自身利益,那么,在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后,绝大多数人都具有了自身利益意识。基于这种意识,他们不仅认识到什么是自身的合法利益,也懂得如何追求和捍卫它。勇于追求和捍卫自身的合法利益正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也是市场经济伦理最鲜明的特征之一。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行政伦理的最高原则就是要顺应经济伦理的这一变革,尊重和保护普通人的合法利益。倘若政府不将尊重和保护普通人的合法利益作为公共行政伦理的最高原则,不全心全意地保护人民应当享有的财产权和自由权,那么这样的政府便丧失了其行使权力的社会基础。而且当政府不能承担起保护财产权、惩罚那些践踏他人财产权的人的责任时,社会就将陷入每个成员需要依靠自身力量来保护其财产权和自由权的状态。很显然,这种“人自为战”的状态既违背了法治原则,也绝不可能建立起现代市场经济,更不可能建构和谐有序的美好社会。

其次,公共行政伦理应当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目标。追求公平正义的强烈愿望和对不公平的强烈怨恨是人类的一种基本情感。实际上,1759年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就说道:无论人们是怎样的自私,但在他们的天赋中仍然存在着自爱、同情心和正义感等道德情感。斯密认为,人类这种追求正义的自然情感是道德的源泉,而且是人类最基本的情感之一。在市场经济的发展历程中,正是社会大众对不公平的强烈怨恨推动了社会对于垄断等不公平竞争的法律限制和政府调节收入分配以减轻分配不公等制度的不断完善。追求公平正义,反对不公平既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经济伦理准则,又理应成为现代公共行政伦理的核心价值目标。当然,现代市场经济下的国家重视维护公平正义绝不是要回到绝对平均的旧时代,而是要一方面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让能够通过效率致胜的人在公平的自由竞争中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要提供满足弱势群体基本生活需求和做人的尊严的基本权利保障,让那些不能通过市场竞争来致富的人及其后代也能够体面、健康和有文化教养地生活。这后一方面的要求又被称为“底线约束”,即它不仅是满足人的生存、尊严和发展的底线需要,更是现代政府不可逾越的责任底线,它比GDP指标具有更大的强制性。

第三,公共行政伦理应当以约束政府自身的作用为角色伦理准则。市场经济社会与非市场经济社会的另一重要区别,就是认为自由竞争的市场对资源配置的作用是主体和基础,政府的调控和干预只是辅助和补充。早在市场经济发展之初,亚当・斯密就规定了政府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仅限于提供国防、法律保障和某些公共事业。除此之外,凡是市场能够发挥作用的地方,就应当允许人们在合法的前提下自由竞争,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调节作用。由斯密所提出的这一政府角色原则为后来大多数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所接受。当然,现代政府的职能已远较斯密所规定的三项职能要多,尤其增加了调节收入分配以维护社会分配公平以及保护环境与资源以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等重要功能。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市场经济社会应当遵循的“小政府、大市场”原则已经过时。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人们已经普及了这种认识,这就是,与市场经济存在着天然缺陷一样,政府干预既有成本也有缺陷。而且,由于政府手中的权力具有垄断性和强制性,它有可能运用这种权力来无限扩张政府的职能,从而加大政府干预的成本和缺陷。因此,约束和限制政府的公权力不仅成为当代公共行政伦理的基本原则之一,而且成为市场经济社会广大民众对政府普遍性的经济伦理要求之一。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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