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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秦官社经济体制模式研究

2010-08-05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山东大学张金光教授主持完成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战国、秦社会经济形态新探――官社经济体制模式研究》(项目批准号为04BZS025),最终成果为同名专著。

这项成果运用一种境界比较高的具有独创特色的历史研究方法――“实践历史学”的方法。首先入于史:通过层层解蔽,回归历史境域,重构并回到历史现场

,使自己成为历史的“参与者”与“经历人”,用当时、当地人的思维和语言,与当时人对话,以体验和认知原历史;还要出于史:从原历史中,发现实践历史逻辑,提炼和建构普遍性理论分析系统。

这项成果实系作者积30年之功而成。上世纪80年代初,作者运用“实践历史学”方法,提出并详细论证了战国、秦“实行普遍的真正的土地国有制”说。其说不仅改变了自董仲舒以来关于自商鞅变法开始中国土地私有制的历史定论,而更重要者:一、在“土地国有制”前加了两个限制词:“普遍的”、“真正的”;二、在土地国有制的前提下,其土地使用权的分配是同时实行普遍的国家份地授田制;三、土地国有制不仅是一个虚构的法权形式,而且具有真实的经济内容,也就是说,当时的土地国有制是一种实实在在的社会生产关系。

这项成果通过对土地国有制的研究,发现了一个与“五种生产方式”说模式格格不入的新的中国古代社会历史体系――“官社经济体制模式”,可以概括为:土地国有制产生了官社经济体制;官社体制决定了当时的社会历史面貌。成果认为:战国、秦乃是“普遍的、真正的土地国有制的确立与强化发展的时期”。土地国有制不是国家对地皮的单纯占有,而是一种社会生产关系体系,换言之,亦即以土地国有权为基础的统治剥削关系,形成了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生产关系――官社经济体制,并由此而决定了官社经济体制的组织形式及其基本特征必然是政社合一制。

这项成果详加论证了在官社经济体制中,实行着不同类型的份地农生产责任制度;然而由于实行国家份地授田制,甚或换土易田制,遂使份地农间并不存在社会阶级分化,也不容许地主阶级产生,当时并不存在传统的所谓新兴封建地主阶级,及其与佃户农民的阶级分野和对抗,奴隶主与奴隶的对抗格局,在农业生产中亦几等于零;在官社经济体制之下,其政治、经济关系主要是在政府与民之间发生的统治、剥削关系,及其所谓阶级关系也都表现在官民对立之中,官民对立是当时社会阶级对立格局的支配形态;在强有力的土地国有制及其官社体制下,也便造就了一个强有力的乡里基层政权,因而保证了国家对于民间社会实行直接的集权统治,因之也便造成一种与其前后皆不同的乡里民间社会政治秩序。

专家点评:

这项成果的创新之一是方法创新,作者自己把这种方法归纳为实践历史学的方法。作者采取这种研究方法,在对战国、秦的经济体制研究中得出了一个全新的结论,即战国、秦社会经济形态是官社经济体制。这个结构的立论,否定了传统的观点,即商鞅变法实行土地私有制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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