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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抱“天使” 惩戒“魔鬼”

2010-08-0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特约撰稿 向勇 我有话说

这是一个被投资人视为“天使”的行业,连续多年高速发展,2009年市场规模达到270.6亿元,同比增速达30.2%;这又是一个被不少未成年人家长称为“魔鬼”的产业,一些青少年因为它身染网瘾,无法自拔……这就是方兴未艾的网络游戏产业。8月1日起,随着一

部法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正式实施,这样的局面将得到改变。

由文化部颁布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是迄今为止针对网络游戏出台的第一个部门规章,是我国网络游戏产业法律法规建设的一个标志性产物。本刊特别约请参与了《暂行办法》制定的专家、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副院长向勇撰文,解读其背景、亮点以及作用。

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文化立法正在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点,我们将予以持续关注。――编者

(左图)健康的网游产业给人带来“天使”之美。7月29日中国国际数码互动娱乐展览会开幕现场,由真人扮演的游戏人物与观众互动。裴鑫摄

(右上图)《魔兽世界》等数字出版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空白,曾引发广泛争议。资料照片

 (右下图)一些青少年沉迷于网络游戏,让人们发出对于网络游戏监管的呼吁。资料照片

天使与魔鬼:网络游戏的双重特性

网络游戏产业的市场“天使”和社会“魔鬼”两幅面孔,让主管部门焦急万分。出台适应新形势的网络游戏管理新规范,显得迫在眉睫。

网络游戏产业是文化产业的新兴业态,是人才、资本、技术与市场的高度融合,是传统游戏产业发展到新时期与数字技术、网络技术和通信技术充分结合的产物。网络游戏由于具有互动、参与、体验和时尚的特征而成为文化产业的先锋军团,也是最近几年中国文化产业奇迹中的奇迹,创造了丰厚的财富奇观,引起了巨大的资本想象。然而,网络游戏产业在本质上属于文化产业,具有文化与经济的双重属性,要充分平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这两个效益。

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迅猛发展,一系列负面影响也接踵而至:个别网络游戏产品内容粗糙、格调低下,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审美提升和精神追求;个别网络游戏由于缺乏对未成年人的有效保护手段和措施,导致青少年身染网瘾甚至引发连锁社会问题;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开发、交易由于缺乏管理依据而频频损害消费者权利;网络游戏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出于对利益的狂热追逐而导致自我约束力下降,违规、虚假的丑闻不断曝光;网络游戏管理部门的职责交叉、多头管理,伤害了行政监管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网络游戏产业的市场“天使”和社会“魔鬼”的两幅面孔,让主管部门焦急万分。因此,在原有网络游戏产品内容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和市场运营管理等相关政策规定和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出台适应新形势的网络游戏管理新规范,就显得迫在眉睫了。

网络游戏在过去十年文化产业发展的社会宽容姿态中,早已摆脱了被视为“洪水猛兽”和“过街老鼠”的命运,文化体制改革的观念创新也在不断地激励着政策制定者们选择创新的管理标准和管理手段去推动网络文化产业的发展,引导网络文化的繁荣。经历了最近五年的飞速发展,网络游戏产业管理面临三个转向:管理对象从对产品内容和市场主体的管理转变为对产业链条的全过程管理;管理方式从入口的静态管理转变为全过程的动态管理;管理依据从单一的资质审查、内容审查管理转变为内容标准管理和运营过程管理。这种转变,是既要拥抱欢笑的天使,又要惩戒狰狞的魔鬼。

秩序与发展:网络游戏的监管之道

《暂行办法》第一次把网络游戏研发生产、上网运营、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等产业流程与企业行为都纳入了管理范畴,这是全产业链动态管理思想的具体反映。正如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强调的,文化是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也是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更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暂行办法》把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和维护网络游戏行业健康发展作为根本出发点,向网络游戏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重效益。《暂行办法》既认真梳理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现实之痛,又鲜明地维护网络游戏产业的市场之利,让网络游戏以体验消费的方式对“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从根本上还原网络游戏的文化本质和精神本质。这是追求产业发展和文化繁荣的双赢。

由于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特点,网络游戏产品从研发到运营的全流程都存在内容的变化、过程的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次把网络游戏研发生产、上网运营、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等产业流程与企业行为都纳入了管理范畴,并进行了资格认证的区别对待,这是全产业链动态管理思想的具体反映。《暂行办法》将经营资质的审批权下放到省市文化主管部门,从而提高了行政管理效率,实实在在为企业服务、为产业服务。

内容管理是文化产业管理的关键环节,也是下一步文化体制改革的重点攻坚环节。不同的文化产业门类在遵循同样的内容管理标准的前提下,应该使用不同的内容管理的方法和手段。网络游戏的内容管理不可能采取静态文化产品“一审定终生”的做法,只设立前置审批和入口审查,而不做过程管理和运营监督。《暂行办法》明确了对网络游戏产品进行内容审查(无论是国产游戏的内容备案还是进口游戏的内容审查)的标准、过程,对网络游戏在运营过程的内容实质性变更又作了详细的列举说明,将其全方位纳入内容监管,并对网络游戏企业内容自审人员资质进行了规范,为下一步网络游戏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考核与认证的实施定下了法规依据。

网络游戏是典型的文化与科技结合的新兴文化产业,既是高新技术在文化领域的应用,同时又实现了高新技术的产业价值。《暂行办法》从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出发,对一直存在争议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和网络实名制等关键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暂行办法》为网络游戏企业的经营赋予了更多的社会责任和自我审查,对市场运营行为增加了更多的自我监管,使企业经营更加规范自觉,利益追求更加理性。

公平与效率:网络游戏管理的追求

我们不能指望一部规章就能解决所有问题,而是需要在发展中进行综合治理、全过程管理以及一体化管理的统筹协调。

即将到来的“十二五”规划将为中国文化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绘制出新蓝图。网络游戏产业作为市场化程度高、市场需求旺、产品种类多、企业竞争强的文化产业重点行业之一,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中国的改革要解决公平与效率的双重问题,同样,社会主义文化发展也要解决社会公平与市场效率这两个基本问题,要平衡文化与经济、艺术与商业的关系。其中,文化事业和公共文化服务主要侧重于满足人民基本文化需求的公平原则,文化产业主要侧重于文化市场的效率原则。

《暂行办法》作为一部经过深思熟虑、反复酝酿的部门规章,也是要着眼于解决网络游戏产业发展所面临的这两个基本问题,平衡网络游戏利益相关方的利益诉求和价值追求,不偏袒任何一方。这是法规制定在理论层面的道德假设,如果在实践中能解决好这些矛盾,这就是一部好的部门规章。我们期待《暂行办法》能产生这样的妙用。

为文化治痛,让产业扬利,这是《暂行办法》拥抱天使、惩治魔鬼的网络游戏产业双重管理之道。当然,网络游戏是一个综合统筹的产业门类,随着技术的发展还会不断涌现出新问题,我们不能指望一部规章就能解决所有问题,而是需要在发展中进行综合治理、全过程管理以及一体化管理的统筹协调。网络游戏产业的管理,还要处理好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内容、技术、市场和体制之间的关系问题;还要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特点选择综合管理的标准和方法。此外,处理好政府部门之间、政府和市场、企业和消费者这三对关系至关重要,只有通过加强政府的管理和监管,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的竞争机制,加强社会公众和大众媒体的公共监督,才能最终实现产业振兴和文化复兴。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摘录

第2条第1款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4条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

第11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获得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后,方可上网运营。

第13条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第14条进口网络游戏内容上网运营后需要进行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将拟变更的内容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内容审查。

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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