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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12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最高检上提诽谤案件批捕权

许霆服刑3年后获假释出狱

背景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要准确把握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把对个别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当作诽谤犯罪来办。今后一段时间内,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受理的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公诉情形并有逮捕必要的,在作出批捕

决定之前应报上一级院审批。

上提诽谤案批捕权让舆论监督更有力

山西晚报的评论说,近年来,各地发生过一些动用公权打压民众批评意见的案例,司法机关不严格、准确、依法办案,将本来的个人与个人之诉,变成个人与国家公器的对垒,这不仅严重损害了法律尊严和政府公信力,更在社会上形成了一种负面的震慑效应。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最高检上提诽谤案批捕权,既是对民意的积极回应,又是防范行政权力干预司法的重要举措。这一决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刹住“因言获罪”的歪风,也能让舆论监督更为有力。

驯服权力才能防止以诽谤罪压制批评

南方都市报的文章指出,个别地方政府习惯高举诽谤罪这一杀威棒,并动辄拿“形象”说事,但正如最高检负责人所指出的,乱抓错捕才会真正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现在,最高检要求建立诽谤案件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批的制度,等于多了一道审查机制,也给往往屈从于地方政府压力的基层检察机关撑起了腰杆。这一制度如果配以错案追责机制,对遏制乱抓错捕无疑有积极的作用。同时也要看到,上提批捕权只是权宜之计,要行之长远,还得想另外的治本之道,而这个治本之道,就是找到驯服权力的办法。

应明确规定诽谤的受害人只能是个人

新京报的评论指出,从更高的层面看,鉴于刑法第246条规定的“诽谤罪”一再被个别公权机关滥用,阻碍公民正当批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法律,或者由两高、公安部作出联合规定,明确该罪的“被害人”只能是个人而不可能是政府机关,官员因公职行为受到批评,也不可能是“被害人”;明确该罪原则上只能自诉;明确只有在哪些具体情况之下才能启动公诉程序,如此方能确保公民不会“因言获罪”。

背景

曾因在广州一ATM机上多取款而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许霆,由于在服刑时表现良好,且缴纳了2万元

罚金,日前获得假释提前出狱。

许霆回家,法治进步在路上

钱江晚报的评论说,当年许霆由无期徒刑二审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很多人将其归功为“民意对司法的胜利”。其实不然,法官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运用各种方法精巧地解释法律,尽可能地得出合理的结论。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看到的是司法的自我矫正和理性回归,这才是最大的进步。从这个意义上说,许霆案何尝不是一堂法治课?当第二、第三、第N个许霆冒出来的时候,法官不会“抓瞎”,公众也不会“群情激奋”,因为许霆已经成为中国法治史上的一个活标本。许霆回家了,中国的法治犹在不断进步的路上。

许霆重获自由不是英雄归来

南方日报的评论指出,ATM机失灵导致银行利益受损,银行自然要为自身过错负责,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他人就可以肆意利用这一漏洞而逞一时贪欲。如此类推,岂非所有盗窃犯都可以以财产所有人的监管不力为由而免责?由此来看,许霆不是英雄,更不是什么正义的化身,他不过轻松击中了凡人的软肋――“贪欲”二字。许霆案后,立法机关应该让法律更适应时代,让罪当其责。然而遗憾的是,3年间许霆进去了又出来,一切更多的是在原状徘徊,争议犹在,至今没有任何答案。

取款机相关法律亟待修改完善

南方都市报的文章说,如果当初取款机没有出错,许霆是无法正常取出钱款的,正是取款机的失常诱使了正常公民的犯罪动机。许霆案后,有关方面应该加紧制定、完善这方面的法律,让银行和公民的权、责得到清晰的界定,让公民的“无恶意行为”能得到法律保护,让银行的责任得到强化和规范。可一转眼许霆都出狱了,相关条款仍然未能出炉,是有关部门的懈怠,还是修改程序的繁琐迟缓?出狱后的许霆认为,银行应该是为人民服务的,不应该因为类似的意外再发生悲剧。我们也期待,相关法律能尽早得到完善。(均为本刊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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