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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在城市改造中对困难群体的救助

2010-08-1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黄帝荣 我有话说
众所周知,我国城市拆迁工作规模大、任务重、涉及面广,关系千家万户的经济利益及权利保障。中央把城市改造作为扩内需、保增长、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无疑是得民心的富民惠民之举。但如何落实这项举措使之真正成为一项利民和惠民工程,如何防止贫困户、困难户在拆迁过程中不被边缘化、贫穷化,则是一个重大考验。在对待拆迁问
题上,必须想办法维护好、发展好广大群众、尤其是特困户的根本利益。城市拆迁难点在于困难户的安置。居住在棚户区的大部分是低收入人群、退休职工、下岗职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拆迁安置使他们面临诸多问题,如生活困难、失业、心理压力大等。只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一套科学的针对困难群体的拆迁救助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对困难群体的救助,形成社会大救助格局,才能有效地解决好拆迁难题。

救助拆迁中的困难群体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诉求。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在城市改造中,被拆迁户相对于政府和开发商来说,多处于信息不对称、谈判地位不对等的弱势地位,属于弱势群体。在拆迁和安置中,他们的知情权、话语权常被剥夺,财产收入可能因补偿不够而蒙受损失。而我国目前尚缺乏统一的房屋拆迁安置的法律,面对拆迁户合法权益受损,法律救助常常“缺席”。因此,在拆迁中如何坚持公平正义,维护好被拆迁户的应得利益就成为当下各级政府推进城市改造首先要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救助拆迁中的困难群体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以人为本。在拆迁中贯彻“以人为本”的方针,就是要尊敬人、关心人,不扰民、不损民、站在群众立场上想问题、办事情,切实为困难户排忧解难。就是要为他们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环境,提高其生活质量,让每位群众享受到城市发展带来的成果。当前的房屋拆迁救助只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两种方式,缺乏灵活多样的补救方式,不能满足群众的需要,对问题的解决仍然很不够。事实上,被拆迁户类型多种多样,拆迁安置给他们带来的困难是多方面的,因此他们需要的救助也是多样性的,如生活救助、心理疏导、技能培训与就业援助、最低生活保障、住房救助、法律维权等,只有多样化救助才能满足困难户的需要,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多样化救助体现了人文关怀,使拆迁带给群众的不是遗憾、不是伤害,而是实实在在的受益和感动。

救助拆迁中的困难群体是实现和谐拆迁、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要求。征地拆迁是社会矛盾最为集中的环节,其中的矛盾有被拆迁户与政府之间的矛盾、拆迁户与被拆迁户的矛盾、开发商与被拆迁户的矛盾等。造成矛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社会保障不完善、拆迁法制不规范、拆迁救助方式单一、行政权力不恰当介入等,但最主要的还是拆迁工作没有能够做到以人为本。如有些地方政府工作人员方法简单粗暴,态度恶劣,官僚主义作风严重,行不通就采用恐吓手段,停水、停电,搞强制拆迁、野蛮拆迁,其结果必然损害干群关系。有的地方政府主管官员甚至不能正确处理好民本与官本的关系,不是站在群众的角度想问题、办事情,而是为了给地方财政“增收”、或者是为了自己的一己之利,搞伤民、害民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一些地方干部对群众愿望与诉求置之不理、置若罔闻,没有将党中央以人为本的号召落到实处,才引发了矛盾。要解决这些矛盾,最根本的就是要摆正工作的目标和出发点,将拆迁工作回归到改善民生上来,回归到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上来。切实维护好、发展好广大群众尤其是特困户的根本利益。温家宝同志曾多次指出,“关注民生,首先要关注最困难群众。”要下更大的决心,坚决纠正土地征用中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坚决纠正城镇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问题。实践证明,只有顺民意,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与拥护,才能顺利地推进民心工程。

救助拆迁中的困难群体是城市发展之本、社会和谐之基、政府工作之责。城市拆迁改造的目的在于改善城市面貌,使人们有一个更好的生活与工作环境。广大被拆迁户为了公共利益,牺牲了自身利益,选择了拆迁与安置,而成为弱势群体。党和政府给予他们生活上的救助,经济上的补偿、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是一种义不容辞的职责。社会和谐的基础在于正确处理和解决好人民内部矛盾,在于创新化解矛盾的机制,在于重点解决好弱势群体面临的问题。只有让人人有发展的机会、有发展的希望,人人共享发展成果,城市发展才能顺畅,社会运行才能更加和谐。政府要正确引导、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事业的积极性,整合社会资源,深入开展对口帮扶、定点联系,把被拆迁户和移民弱势群体作为大家庭中的一员,让他们尽快融入被安置点的经济建设中去。在救助中抓住典型,树立榜样,在救助形式上坚持多样、实用,在培训中建立“实用技术和就地为主”的帮扶原则,以帮融入、帮稳定、帮致富为目的,在社区里建立帮扶小组,确保救助效果。

(作者单位:湖南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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