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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海洋产权与维护海洋权益

2010-08-1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黄少安 我有话说

实际占有与产权确认原则

经济学从一般的意义上研究产权的起源和产权划分及确认问题,揭示了一些非常重要的现象,特别强调首先发现和实际持续占有对产权起源和确认产权的重要性,并且给予了理论的概括。这些理论假说完全经得起历史和现实中的经验事实的检验。人们观察的大量

现象是:一种东西,开始处于产权不明晰状态,谁实际上先占有和使用,一段时间以后人们就倾向于承认了这种占有,于是就有了产权主体;或者,一种东西,开始也有产权主体,但这个主体不太重视,不实际行使其权利,而另有一些个人或组织就去使用和占有,既有主体没有表现出强烈排斥或没能采取行之有效措施维护自己的产权,久而久之,产权就易主了,实际占有者成了所有者。历史和现代的现实也总是重视首先占有和实质性占有。以此观之,一些现在还没有明确主权和产权的大陆、海洋以及太空等,现在谁先探索、占有、开发,将来在主权和产权划分或争夺的谈判中,一定占据主动。由此人们也就能够理解,为什么一些有一定能力的国家尽力去南极洲、太空、月球等地方去探索、去建立站点。除开科学考察的意义外,就是抢先去发现、占有或至少先留下足迹。

海洋主权与海洋产权

尽管国家主权的理念、内涵和外延随着时代的变化而有所变化,但是,主权国家的存在是以一定领土为最基本依托的,国家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的基本内容之一(不是全部),这些是至今不变的。作为领土意义上的海洋,首先是国家的海洋主权,然后才谈得上海洋产权。也就是说,首先要明确:相应空间的海洋是某个国家的,才谈得上海洋产权问题。确定了对海洋的主权,相应的国家就拥有了对这些海洋产权的独立和绝对意义上的权利。国家可以确定全部产权都归国家所有;也可以通过一定途径部分或全部为本国公民私有;也可以确定所有权归国家,其它的产权归本国一些公民或企业;也可以在保证海洋主权和海洋所有权归国家的前提下,把部分产权有偿转让给外国企业或个人。海洋主权是不可让渡的,海洋产权中除开所有权的其它产权,可以部分地、有条件地让渡。例如:外国公司或个人与本国的政府或公司或个人联合投资开发海洋资源,根据投资比例分享开发收益。总之,必须实质性占有,否则不足以维护海洋主权和产权。而且,无论是现有的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还是中外历史事实,都是以尊重先占和实际占有为原则的,谁先占领并实行有效的管理,谁就拥有主导权,就会得到国际法的尊重,甚至谁实质性占有就是谁的。

虽然海洋主权在先,但如果只是宣称有主权,没有或不能采取具体方式行使主权,这种主权就至少不安全,甚至实质性丧失。道理很简单,例如,说一块地是张三的,开始大家也没有否定,可是张三几十年不耕种,李四一直在耕种,张三也没有实质性阻止,几十年后也许大家就认可或不得不认可这块地是李四的了。人们说那块地、那片海自古就是哪个国家的,说的依据就是古代先民发现了那里,在那里耕地或捕鱼,在那里有生产生活,也就是有实质性占有和使用。虽然不一定在任何时候都要同时行使所有主权内容,才能宣示和维护好海洋主权,但是,如果长期不行使任何一项主权,主权的安全就会有问题。

通过行使海洋产权来维护海洋主权

按照《国际海洋法公约》,确定一个沿海国家领海的范围大小,是以大陆海岸线和岛屿以及大陆架边沿为基点的,往外延伸一定距离的海域空间就是该国领海。领海的确认首先是陆地的确认,确认了陆地及大陆架,才有确认领海的基点。不是四面环海的陆地,技术上相对好确定,关键是岛屿和岩礁的技术确认。在技术上争议的焦点就是岛屿和岩礁。作为海中一块陆地的岛屿是确认领海的基点,有岛就可以往四周海域延伸确认领海,因此,海岛对于领海的确认和占有、维护极为重要,是根本性的。正因为如此,海洋主权和产权争议或争夺的焦点往往是海岛或海礁。

海洋主权的内容有多个方面,有一些不是产权范围,而有关资源的所有权及其衍生的权利,既是主权的内容,又是产权的内容。就领海而言,无论短期还是未来,真正的价值在于海洋资源及其利用。所以,要通过行使海洋产权来实质性维护海洋主权。所谓实质性行使海洋产权,就是得有力量实质性占有、守卫、开发、利用海岛及其周围水域。有人在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生产生活、开发和利用着资源、行使着

产权,就是对主权最有力的宣示。

21世纪人类资源的主要来源将是海洋。我国有着广阔的领海,但也面临海洋主权和产权安全问题。对此,国家在通过舆论向国民和国际社会宣传和昭示我国海洋主权、尽快制定我国海洋法的同时,应采取积极可行的措施,实质性占有和使用属于中国主权的海洋,必须要在属于我国的海岛和海域有活动,要耕作那些岛屿和海域,古代有,现在也得有,而且要持续地有。当然,实质性占有和利用的方式有多种。比如,屯海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可行的。屯海的思路类似于屯田,既然古代和现代都可以屯田,而且有成功经验,也就可以借鉴屯田的思路屯海,使之成为我国维护海洋权益的重要方式之一。当然,针对不同海域、海岛,屯海的具体模式和方式,需要具体讨论、确定具体方案。

(作者系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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