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取消13项死刑罪名

2010-08-2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殷泓、王逸吟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8月23日电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今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取消了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些死刑罪名包括: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我国刑法实际执行中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需要通过修改刑法适当调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就草案作说明时表示,从司法实践看,有些罪名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可以适当减少。而且,“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我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

草案还加大对民生的保护,增加了一些新的犯罪规定。这些犯罪包括醉酒驾车、飚车等危险驾驶的犯罪,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犯罪等。“对这些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建议规定为犯罪。”李适时说。

另外,草案还将对类似“黑砖窑”的强迫劳动罪的最高刑期提高到七年,降低了生产、销售假药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的入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