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7月张小平(化名)获硕士学位,毕业后一直在北京某科学院研究所工作。2002年经单位同意,张小平考取了在职博士研究生。2003年7月,单位通知她,因其考取博士生,且研究方向与本所没关联,必须离开单位,不再存在任何的人事劳资关系。同年8月,张小平拿到了单位《关于同意张小平辞职的决定》的书面决定书。
2005年1月,二审法院对原判予以变更,判决研究所按月补发张小平工资、津贴、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据了解,这是北京市少有的面对高级知识分子的法律援助案件。(《北京青年报》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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