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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诉请“雇”儿养老

2005-04-0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82岁高龄的王希权是河南省平顶山市平煤集团的退休职工,老伴20多年前因病去世。8年前,他不慎摔伤了腿,行走只能靠拄双拐。考虑到四儿五女都成家了,轮流照顾自己很麻烦,他便请了一个保姆。

保姆虽然也很尽心,但总感觉不是亲人,使唤起来不那么方便。老人决定辞退保姆,让四个儿子轮流照顾自己。没想到,

几个儿女互相推诿,谁都不愿赡养老人。一次,他去大儿子家,竟然被孙子和儿媳“抬”了出来。铁大门在老人身后咣的一声关上了,巨大的响声和失望的痛苦把老人震得几乎昏厥过去。2004年12月,愤怒而无奈的王希权将四个儿子告上法院。

12月22日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王希权的大儿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庭审中,原告与到庭的三个儿子很快达成了统一意见:三个儿子愿意和哥哥一起轮流赡养照顾父亲,一轮两个月,老人自愿每月从退休金里拿出600元给照顾自己的儿子;如老人有大病需住院治疗,则四个儿子须轮流照顾父亲,所需费用由四个儿子均摊。法院据此作出了一审判决。

我国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老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也就是说,对于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老人,法律仅规定了老人有请求子女给予赡养费用的权利,而可不可以请求生活照顾,并无明文规定。

根据法律的适用规则:有法律规定的依据法律,无法律规定的依据习惯,无习惯的依据法理,法院的判决是符合公序良俗的。但本案所引出的老年人精神慰藉如何保障的法律空白,却应当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 (《人民法院报》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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