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15日,尹某与钱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钱某承租房屋,租赁期限从2004年10月10日到2007年10月10日,房租为每月1950元。
双方合同签订后,钱某先支付了两个月的租金3900元,尹某出具了收条。可是,自2004年12月起,双方因租金的发票问题发生纠纷,钱某没有再付租金。2004年1月14日,尹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支付房租是主要合同义务,出具发票仅是合同的随附义务,而且双方没有就是否出具发票进行约定。由此,法院作出支持房东的一审判决。 (《天津政法报》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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