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底,薛某因患膀胱癌到北京博爱医院治疗,医院为其行钬激光切除肿瘤术,手术不属医保报销范围。在患者准备出院当天,医生让患方签自费协议书。患者认为,医院事先不告知患方治疗项目或药物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侵犯了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权,遂将医院告上法院。
日前,法院审理认为,博爱
(《健康报》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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