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5岁的陈晓佳,2000年8月调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重大项目处工作,负责重大工程项目中公用部分及重大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查工作。陈晓佳利用其职务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财物共计132.9万元。1998年9月,时年40岁的陈晓佳有了情妇并育有一个男孩后,便不顾一切主动向他人索贿,并将收受来的财物全部“上缴”给了情妇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晓佳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15万元。 (《中国青年报》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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